新聞眼/黑箱未全打開 擠牙膏開放監院
监察院被外界质疑「黑箱」由来已久,如今亡羊补牢提出改革,但改革进度却像「挤牙膏」,能否挽回监院声誉,有待观察。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监察院被外界质疑「黑箱」由来已久,以陈宗彦案为例,涉及关说、施压及接受性招待,却仍以压倒性多数否决弹劾案,所谓调查不公开、独立办案,全成了监委失职保护伞。监院如今亡羊补牢提出改革,固然好事一桩,但改革进度却像「挤牙膏」,能否挽回监院声誉,有待观察。
相较立法院几乎所有会议、协商、法案进度全公开透明,「开放监院」的进度十分缓慢,未来将公布弹劾审查会不同意见,仅是改革了监院众多黑箱的一小部分。
目前监委在接受陈情或分案后,立不立案,或立案后迟迟不办,根本没有任何机制可促其说明理由。监委们只要拿出「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院人员对于弹劾案在未经审查决定确定前,不得对外宣泄」;同法第廿六条规定,「调查人员对案件内容不得对外宣泄」,从立案、调查到最终处理,外界完全无置喙余地。
事实上,「调查不公开」与「公开决定过程」,两者并无冲突。修宪后,监察院转型成准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虽采侦查不公开原则,但当事人仍可查询案件进度,至于法院开庭、审判,则是对外公开,当发生社会瞩目重大案件,有时甚至直播处理。两相对照,监察院有何理由抱残守缺,将调查中案件一概保密?
调查不公开当然是对于人权的一种保障,也可使监委不受外界压力与干扰,这并不是一个霸王条款。例如,监察院也曾提出「监察法」第廿六条的修正草案,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得公开调查内容」。遗憾的是,监院后来主动撤回此一修正案,未竟之功。
陈宗彦案掀起争议,却也推动监院些许改革,值得肯定但力道仍不足。未来立法院也应双管齐下,修正「监察法」等相关法令,要求监察院公开案件调查进度及院会和委员会议程内容,才是解决监院黑箱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