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昌财报不实案 投保中心延长受理

详情请查询投保中心网站(https://www.sfipc.org.tw),如有任何疑问,请电(02)2712-8899 洽询。

受理条件:

(一)善意买受人:

于108年8月13日(含)起至112年3月27日(含)止期间于市场买入杏昌公司股票,经扣除前开期间内卖出杏昌公司股票所获利益后,仍受有损害者。

(二)善意持有人:

于108年7月29日(含)至108年8月12日(含)曾委托出售(含成交)杏昌公司股票,且于108年8月12日仍持有该公司股票,该等股票并于112年3月28日(含)后始卖出或迄今仍持有而受有损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