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透視/濫權羈押傷害台灣人權

台北地院审理京华城案,台北市前副市长彭振声妻子坠楼身亡,为政坛投下震撼弹。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涉及京华城案的台北市前副市长彭振声,在他夫人墬楼后激动哭喊,表示认罪是因希望换取交保以便在家照顾妻子,现在妻子过世他已无牵挂,将要勇敢说出真相。彭家的悲剧,也凸显了部分检察官「押人取供」的冷血,常在没有确切犯罪事证下,以嫌疑人可能进行勾串或逃亡而向法院声请羁押。

检察官的算计,是希望透过嫌疑人对关押的畏惧,而愿意供出犯罪事实。但既然有此利器,检察官便容易怠忽搜证,将犯罪调查寄托在嫌疑人因恐惧关押而选择配合。如此一来,押人取供与旧时的刑求,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为了避免检方滥权造成对人权的伤害,限制检方的羁押权,便成为检视人权的指标。

依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检察官须具有「相当的理由」始得要求羁押嫌疑人。实务经验显示,只有当嫌疑人可能对社区构成危险、可能逃亡、或可能妨害司法,如胁迫证人等,检察官才得提出羁押的要求。提请羁押后,则由法院召开听证会,审酌检察官的理由是否充分。客观而言,美国法院较具独立性,检察官的请求往往必须面对法院严格的诘问,使得检察官不敢轻易提出。此外,美国检察官乃根据警调单位的犯罪侦查进行起诉,本身并非案件调查的主体。既不负责案件调查,押人取供的动机便减少许多。但尽管如此,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统计,这类羁押请求还是有约半数被法院拒绝。

台湾采大陆法制,由检察官担任犯罪案件的侦查主体,负责指挥警察发动并主导犯罪侦查。为了支持检察官执行职务,台湾检察官可依《刑事诉讼法》亲自指挥拘提嫌疑人;不似美国,犯罪侦查由警察负责,逮捕人犯也由法官开立拘票执行,检察官角色较处被动。台湾检察官既负责指挥案件侦办,自然便承担了成败压力,若手中具有拘押嫌疑人的权柄时,便难免引以为侦办的手段。在院检一家的传统下,法院对于检察官的羁押申请似乎也没有理由为难,于是法院审酌检察官的羁押请求,通过率平均高达八成左右,浮滥羁押也因此受到大众诟病。过往民进党立委也曾注意到押人取供的不当,甚至曾提案要将羁押期限缩短为一个月,可惜执政后便不再提起修法。

平心而论,以彭振声、柯文哲,以及许多因伪造罢免文书而系狱的国民党党工,若是交保在外,也不可能对社区构成危险或逃亡。就算可能勾串证人妨害司法,在各项监控设备发达的今天,检调也不可能没有防制的工具。但以柯文哲为例,早在去年年底便已移审起诉,检方却迄今仍然坚持羁押禁见。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揭示,被告有权要求「迅速及公开之审判」,但媒体认为柯文哲恐怕会被关押到法律规定的十五个月上限,迅速审判在台湾似乎没人重视。

经验研究指出,当事人若能获得交保,由于可广泛征询律师与专家,且资讯来源无碍,往往有助于检辩在法庭论述的品质。检察官为了自身绩效,也或是为了压缩被告的资讯来源,透过一次次的羁押与延押,结果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也是司法的可信度。在野党倡议法庭直播,让国人得以观察法庭运作,法界对此反对声浪不小。笔者认为,何妨先开放羁押庭的直播,既无涉案情主体,又可让检察官的羁押理由接受公评。

(作者为中华战略学会研究员暨中美文经协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