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再犯之虞强制治疗 大法官:警告性解释,3年内全盘检讨修正

法官审判长许宗力宣示释宪结果。(图/翻摄法院网页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刑法》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规定性侵犯若经评估有再犯之虞者,须接受强制治疗,直到再犯之虞显著降低,才可出狱。大法官31日做出警告性解释799号解释,认为制度原则上没有违宪,但未设定最长治疗期限则有违宪之虞;另外制度内未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则属违宪,2年内必须检讨修正。另外大法官也强调,刑后强制治疗必须与刑事处罚制度区隔,所以强制治疗制度必须3年内全面调整改善。

本案因台中男子卢恩本,多年前犯下乘机猥亵罪、帮助诈欺罪及侵入住宅罪,被判刑3年5月定谳,入监服刑。但因刑法等规定,卢男被评估有高度再犯风险,送进病监接受强制治疗,也因相关规定并未设限,让卢男在监狱中多待了9年,今年9月间才被评估为风险显著降低,才获得出狱。另外台中地院法官张渊森云林地院法官潘韦丞,以及另外2名也被强制治疗的当事人,认为相关规定未设治疗年限,有违宪之虞,因此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在31日作出释字799号解释,此号解释为罕见的「警告性解释」,虽未宣告《刑法》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违宪,但明确订出3年的时限,要求各主管机关通盘检讨改正。

本次解释最主要引起争议点,在于不限制最长强制治疗时间实务上可能造成以治疗为名、行无限期关押的问题。而大法官认为「强制治疗期间至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为止之部分,与宪法比例原则尚属无违。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长期强制治疗仍有违宪之疑虑,有关机关应依本解释意旨有效调整改善。」

另外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大法官认为虽然解释标的《刑法》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刑后强制治疗」制度并无违宪,但《刑事诉讼法》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却漏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陈述意见,或委托辩护人表示意见,此部分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相关机关应在2年内检讨修正。

最后大法官认为,因「刑后强制治疗」制度实际上就是等同某种刑罚,「现行强制治疗制度长年运作结果有趋近于刑罚之可能,而悖离与刑罚之执行应明显区隔之宪法要求。」所以才要求相关机关在3年内,通盘检讨调整,以确保强制治疗制度运作之结果,符合宪法明显区隔要求之意旨。大法官审判长、司法院长许宗力更明确表示,「三年之内一定要能够完整检讨,将整个刑后强制治疗与刑事的处罚有一个明显的区隔,如果没有办法达到明显区隔的要求,那么三年后如果有新的案件来声请解释,不无可能,大法官以后可能会宣告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