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罢法「连署加严」三读!罢免连署需附身分证影本 冒用个资最高罚百万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今经过朝野一番大乱斗之后,终于三读通过国民党立委傅崐萁、许宇甄提出的《选罢法》「连署加严」版本,未来罢免案在连署阶段时,应附上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并新增未经同意伪造、假冒提议、连署者等利用他人个资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锾。

▲选罢法「连署加严」三读通过,未来罢免案连署需付身分证影本,冒用个资最高罚百万。(图/记者屠惠刚摄)

国民党在提案内容指出,罢免案是选民对于公职人员信赖与否的抉择,近年来,常见有心人士贪图自身便宜行事,借以往搜集到之大量个人资料,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下,假冒他人连署,不仅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更侵害被假冒民众的自由选择权。

因此修法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增列连署人填具时,应附本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作为查对真实性的防伪措施;另外,并新增未经同意冒用他人个资之罚则。此次修法修正《选罢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并新增第九十八条之二。

根据修正条文,第七十六条新增规定,罢免案连署应依规定格式逐栏详实填写,填具提议人国民身分证号及户籍地址分村(里),装订成册;提议人填具时,应附本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连署人名册未依规定格式提出者,选委会应不予受理。

第七十九条也新增,提议人的国民身分证影本记载资料,若有资料不明确或影印不清晰状况,导致不能辨认提议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时,应自名册中删除。明确定义连署书不合规定的样态。

提议人名册若依规定删除后导致不足规定人数,由选举委员会将删除之提议人及其个别事由,列册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在10日内补提,届期不补提或补提仍不足规定人数者,均不予受理。补提以一次为限。

若符合规定人数,即函告提议人之领衔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度10日内,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并于一定期间内征求连署,未依限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者,视为放弃提议。

第八十条则增列连署人填具连署资料时,应附本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作为查对真实性的防伪措施。第八十三条增列,连署人之国民身分证影本记载资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认连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应做不成立之宣告。

为了避免假冒情事发生,除了在防弊上应有作为外,也应增加明确罚则给予警惕。为此,修法新增第九十八条之二,利用他人个人资料,未经同意伪造、假冒提议或连署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