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果董座:修法促休憩产业发展
他强调,可先从宽解释不合时宜的法令着手。例如,船舶法第70条第一项规定,游艇不得经营载客服务,因此,如果只将乘客从A点载至B点即属违法,重点是,游艇休憩规划「游艇加飞机」行程,越来越普遍,乘客从高雄出发,抵达澎湖之后再搭飞机回高雄,就遭违法论处;再者,船舶法第70条第一项也规定游艇不得载货,搭乘游艇的旅客如在澎湖购物,买了10公斤的土魠鱼回高雄,也算违法。
即使游艇码头设在港湾,游艇也不得「在港内绕行」,否则,就违反商港法。侯佑霖指出,商港法规范的对象是商船,而商船本来就不会在港区绕行,但,游艇绕港是观光行为,各种船舶在港区依据避碰规则航行,对推广海洋教育更有意义,如把管理商船的规则套在游艇身上,当然不宜。
其实政府也把管理渔船的渔港法,套在游艇的脖子上。根据船舶法第3条第1项第7款规定,禁上非自用游艇临时揽客行为,因为在码头临时搭乘游艇的旅客,「非属于可得特定之人」,台湾游艇公会秘书长张学樵直言,渔业署太本位主义,偏坦渔船,未来应想办法管理各种船舶的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