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球赛黄牛满街定罪难 法院:搭配赠礼不算黄牛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演唱会门票抢不到!黄牛满街都是,一般人想法是有加价出售就属于黄牛,但法院判决却认为如果有赠送礼物,就不算是黄牛,甚至仅因出售两张门票,就认定不是黄牛。法界人士批评,到底法律上定义的黄牛是什么?依照法院见解根本无法裁罚。

有判决指出,该名卖家否认当黄牛,辩称想要2个人一起去看球赛,但只有1张票,所以就想说卖掉。他在「台湾职棒棒球门票(让票、换票、求票)」上,以暱称「Ase Houng」刊登卖票广告,门票300元需搭自选一张图商品共一张票+—张图商品一组2000元王柏融签名卡组2500元。

卖家辩称,因为不想卖黄牛票,那些商品家里太多了就想说一起卖出,搭配市价1700元的球团周边商品一起卖,中信兄弟职棒球团官方正版扭蛋周边商品,分开购买的话1个峮峮徽章600元、1个曼容徽章400元、2个李振昌钥匙圈各399元,若一起购买一共是1700元等语。

法院指出,卖家在警询时所称门票以原价300元贩售,搭配商品一同出售,而商品交易价值无公定价格,堪认其转售行为尚属合理,难认有购入之初即有转售图利之意图。

律师王俊棠表示,依照去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0-1条第2项规定(即俗称黄牛条款):「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票面金额或定价之十倍至五十倍罚锾。」

构成要件跟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4条第2款的法条用语「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者」完全不同。相较之下,文创法没有如同社维法有「图利」的主观要件,只要客观上「以超过票面金额贩售」就构成。

王俊棠进一步说明,因文创法有「致力于保障民众近用文化创意活动之权益,确保艺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之立法目的存在,所以文创法之黄牛条款仅局限在「艺文表演票券」(如演唱会门票等),针对运动赛事门票的黄牛票案件,执法机关无法适用文创法开罚,只能回归社会秩序维护法。

但是,社维法的规范处罚要件方式跟文创法不一样,所以不能直接以「超过票面价格转售」这个事实就认为违反社维法,仍须针对「非供自用」、「转售图利」等要件加以搜证及举证证明,才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