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贵鸡”:司机压死一只鸡,被索赔180万,引出猖狂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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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但在广东陆丰某乡镇却变成了“一方村霸欺一方人!”

他有为他马首是瞻的小弟,还有可随身携带的枪支弹药,面对“实力雄厚”的村霸,当真拿他没办法吗?

公鸡死后变“金鸡”,叫价180万

2015年9月的一天,外地人蔡某驾驶着一辆客车带着一群乘客途经陈某朝所在乡镇。不是很宽的乡间公路上,突然从一旁的树林里窜出一只鸡,事发突然,蔡某来不及刹车,碾死了这只鸡。

蔡某下车查看,正想怎么找到农户给点赔偿之际,一群人气势汹汹跑过来围住蔡某及客车。

随即为首的陈某朝叼着烟指着车轮下的鸡对蔡某说:“给钱吧,这只鸡管180万。”

惊掉下巴的蔡某刚反问一句:“怎么可能?”毫无耐心的陈某朝直接命令他的小弟们抄家伙。

强要未果抄家伙,围殴搜刮留狼藉

就在这时,瞬间一群人涌过来,有的用刀砍车轮,有的用斧头砸车窗,有的甚至上车殴打乘客。

车下的蔡某也没幸免,陈某朝直接拿出一把手枪,腰间还别着手榴弹,威胁起蔡某,要他给钱。

蔡某及乘客们纷纷抱头,不敢反抗,蔡某表示拿不出180万这么多啊!

陈某朝白了一眼蔡某,眼神不屑开始搜身,一群人胡乱搜刮了一通,才愤愤离场,似乎不满意今天的“行动”。

最后留给蔡某和乘客们的仅是一片狼藉。

原来,陈某朝早已是该村“霸王”一般的存在,村民们看到他唯恐避之不及,但奈何他的势力太过庞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经过警方三年的部署,终于将这个危险人物抓捕。

2018年8月,经法院判决,陈某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2年。

至此,广东陆丰的这个小镇才开始“太平”下来。

【律师说法】

一惯横行霸道的陈某朝,上述案例仅是他称霸恶行之一,好在其匪性现已受到的法律的制裁,不让他再继续祸害一方。“碾鸡”事件被曝光后,一时间引起了热评,在这里围绕大家讨论的比较激烈的两个话题讨论下。

一、在“碾鸡”事件中,陈某朝的行为是否涉嫌抢劫罪?

陈某朝因一辆客车途经他们村时,将一只鸡碾死,便狮子大开口,向司机蔡某索要180万。索要无果,还使用暴力进行搜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我国《刑法》第263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他人财物。

案件中的陈某朝带着一群小弟,用斧头砸车窗、砍刀砍轮胎、拿高仿手枪威胁蔡某,蔡某也因无法反抗,最终被搜刮财物,如此看来,陈某朝一行人的行为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

但抢劫罪作为财产犯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定罪因素,那就是财产数额的问题。“财物”作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要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达到定罪的标准。

本案中陈某朝主观上欲索要180万,但客观上搜刮到财物显然不足180万,因此陈某朝的行为成立抢劫180万未遂。

二、那陈某朝因一只鸡索要180万的天价,这种行为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我国《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本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实施胁迫,威胁,敲诈等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他人财物。

结合本案的案情,陈某朝一行人的行为也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但同样作为财产犯罪,定罪时也需要考虑到财物数额的问题。

由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陈某朝等人并没有被认定犯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因此笔者认为,陈某朝等人没有被定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很有可能是因为他们最终搜刮到手的财物没有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

故假设在“碾鸡”事件中,陈某朝等人确实搜刮到180万的话,他们的行为就可能同时触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最终会被择一重罪论处。

本案“碾鸡”事件中,手下一群人跟着他烧杀抢掠,明显已是村里“村霸”一样的存在,这个“村霸”带领着他的一群小弟已然已经形成了一股恶势力。因此对他们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应从重处罚。

法治社会下,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国家对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各大官方平台公布的一件件“称霸一时爽,伏法火葬场”的案例也给那些游走在法律底线边缘,蠢蠢欲动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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