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假协会谋利  陆人来台专业交流「邀请单位设立须满3年」

▲陆人来台专业交流,邀请单位门槛提高。(示意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记者蔡文铃/台北报导

为促进两岸正面交流,内政部今(9)日修正发布施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33条附表3,提高邀请陆人来台专业交流的门槛,主要是将原规定「短期专业交流」邀请单位应立案或登记「满1年」,提高为「满3年」;并须提供近3年会务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以防虚设协会居间谋不法利益,强化人流安全管理。

内政部表示,这次修正将社团法人、人民团体、寺庙、教会(堂)等邀请单位,代申请陆人来台「短期专业交流」的资格,由原规定邀请单位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修正为3年以上;并须检附立案或登记满3年证明影本,及近3年会务(含预、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以健全人流安全管理。

此外,「科技研究」、「艺文传习」、「协助体育国家代表队培训」等专业活动交流的应备文件,原规定若人民团体为邀请单位,应检附立案或登记「满1年」证明,这次修正也一并调整为应附「满3年」证明,并附最近3年会务(含预算、决算报告)经主管机关备查文件,及相关专业活动纪要。

内政部指出,政府欢迎两岸正常有序的交流,陆人申请来台从事专业活动交流,均依规定会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并视情节提联审会进行跨机关审查,如发现有虚设协会等疑虑案件,将会同相关单位深入追查,依法办理,提醒民间机构应确实遵守相关法令规范,正常有序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