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得羁押吗?

吴景钦

冲撞总统府一案,引起社会震惊,检方亦对嫌犯声请羁押,惟从小年夜至年初四,于历经五次更为裁定后,终以三十万交保及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之方式,结束了这司法肥皂剧。只是此番折腾,不仅再次重创司法威信,更暴露出现行重罪羁押的大问题

羁押的目的,主要在防止被告逃亡、湮灭证据及串供,但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只要是法定刑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之罪,即便无逃亡或灭证之虞,亦得成为羁押理由。如此的规定,虽方便于检方声押与法院为羁押之决定,却易使羁押成为逼迫被告自白的手段,尤其在某些受社会瞩目的案件里,羁押更可能被当成是应付舆论压力的举措,致逾越了羁押是为保全证据的目的。

以此次冲撞总统府的事件来说,行为人虽是以砂石车重量加速度来为冲击,却因无承载爆裂物之故,自难该当刑法第176条,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之公共危险罪,致而仅能以刑法第135条第1项的妨碍公务罪及刑法第353条第1项的毁损建筑物论处。惟由于此等罪名的法定刑分别为三年及五年以下,皆非属重罪,以至于检方向法院声请羁押时,即再附加杀人未遂罪,既可满足社会期待,亦可迫使院方以重罪理由为羁押之裁定。只是冲撞总统府的行为,或许带来的社会震撼与危险相当大,但是否就可以此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之故意,恐非仅靠想当然尔之直觉,而须有进一步的证据为证明。退一步言,就算涉及杀人未遂,也未必能以此来羁押被告。

因依据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若仅以涉有重大犯罪即为羁押,不仅有违武器平等及侵害被告诉讼权,更背离羁押在保全证据之本质,致使其变成先行刑罚,而严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故此号解释即强调,羁押因涉及最严重的人身自由限制,相对于保释、责付与限制住居,其乃属保全被告与证据的最后手段。所以就算是涉及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法院在羁押审查时,仍应考量是否有逃亡、灭证或勾串之虞,以来防止羁押遭滥用。

依此而论,冲撞总统府者,即便被以杀人未遂罪声押,但在身体受创难以行动,法院以保释、限制住居等来替代羁押,未必符合大众期待,却与大法官会议解释之精神相符。只是此等的结果,竟是在不断抗告及撤销发回后产生,显见,所谓慎押原则,并非普遍存在于每个司法者心中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