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后修法 不接地气接党意

(图/本报系资料照)

疫后《传染病防治法》着手修订,方向应该是修掉在新冠防疫期间窒碍难行的部分,下次若再遇到相似疫情时能执行得更为完善。所以在第33条中,新修订安养或长期照顾机构必须配合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采行适当的感染管制措施。这当然是新冠期间长照机构碍于人力,无法充分配合政府防疫作为,成为破口后的补强政策。

但是并非每一条法规的修订都是这么接地气,第27条就很糟糕。因为是卫福部交办要修的,接的是「党意」,而非地气。中央主管机关为推动预防接种政策,应设置基金,办理疫苗采购及预防接种工作。其中新规定,任何形式捐赠收入,捐赠人指定采购疫苗者,不得指定疫苗之厂牌及种类。明显是针对此次新冠疫情3家民间机构捐赠的1500万剂BNT疫苗。

疫苗接种是国家行为,民间不会轻易置喙。民间会有捐赠疫苗的动机是在补政府能力之不足,这份力量应予重视。这次政府自己弄黄了东洋的3000万剂BNT疫苗,造成后来的疫苗乱象与滔天民怨,最终导致地方选举的溃败。若非民间的1500万剂BNT及时雨,可能疫苗到现在都还有得吵,怎么能把防疫变差的罪过说成指定捐赠BNT的错。难不成,要民间单位捐钱给疫苗基金让政府再去买高端,继续激发民怨不成。修法单位最好能慎思,将这条多此一举的「报复性法规」废除,回归常态。

第44条规范了各类法定传染病人的收治原则。将原来「应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修改成「应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或处所施行隔离治疗」,当然是为台湾众多的集中检疫所、防疫旅馆等琳瑯满目的「类方舱医院」正名为可以执行隔离的场所。但问题的关键不在机构或处所,而在认定机构或处所的单位是否具有医院认定的资格。

这次新冠,由于指挥中心骨髓里有了「抗中保台」的DNA,一直不愿意设置「方舱医院」,代以集中检疫所收治轻症病人。病人必须收治于医院是天赋的权利,大陆收治轻症病人于方舱医院是合理的,台湾收治在没有认定是医院的场所就是违反人权的。认定收容场所是否具备医院级别,是地方卫生局医政科的职权,这项职权必须明确修列在法规中,才能免除地方与中央的扞格。所以第44条法规应修改成「应于地方政府认定的隔离治疗机构或处所施行隔离治疗」。否则中央随意认定的不合规格离治疗场所,竟然要让地方买单,非常不合理。

疫后修《传染病防治法》是继往开来的好事,但不应该将与人民团体或地方政府的防疫冲突点,又不清不楚的写入修法条文中。这些条文以前都存在,执行也没问题,只有这次才出包,该检讨的是为何民进党执政才出现这些问题。如果问题出在执政者,那就不一定要修法了。(作者为中华民国防疫学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