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户籍却提不出这证明 北市男补逾百万房地合一税
台北国税局强调,其中应特别注意有关自住房地的认定,除需符合设籍及无出租等规定外,亦须有「实际居住」的事实,始符合适用要件。
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8年6月20日以1,400万元取得A屋,嗣于112年6月20日以1,900万元出售A屋,并于同年月30日以3,200万元重购B屋,甲君于同年7月10日申报112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时列报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
国税局查核后发现,甲君虽于109年7月5日将户籍迁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间之用水资料系注记「空户」,显无居住事实,且甲君无法提供足资证明具有自住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认定甲君持有A屋期间无实际居住使用,与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规定不符,故否准认列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并予以补征税额146.3万元。
台北国税局同时提醒,民众经核准适用房地合一重购优惠,应注意重购之新房地于五年内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如经查获,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