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由普通法院就能还原真相?

吴景钦

凯道的一火,促使立法院陆海空军刑法第44到45条及第76条第1项之罪移由普通法院管辖,依程序从新原则洪仲丘案即可立即适用。惟交由普通法院审理果能还原真相?

针对洪案,军检虽起诉十八人,却仅由第一线的戒护士负起凌虐致死或业务过失致死的重罪上位军士官却仅以施法定惩戒以外或妨害自由等轻罪论,如此的作法,必然带来责任的分散。又依据军事审判法第28条第1款,将、校级军官犯罪的初审案件乃归由高等军事法院管辖,则如此的切割,亦将使洪仲丘案,分由地方与高等军事法院分别为审理,不仅是严重的阶级歧视,更难于还原真实。

因此,在立院修法将凌虐致死等案件回归普通法院管辖后,则原本已被军检切的支离破碎之所有案件,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1项,以案件相牵连且证据具有共通性为由,合并由同一法院管辖,以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更可避免因案件切割,致出现相互卸责状况

虽然洪仲丘案回归普通法院审理,可以去除军事审判不够独立与透明的弊病,只是案件已经起诉,基于武器平等原则,检察官所能采取的强制处分,乃受到一定的限缩,且在法院属公正审判的中立者,其调查乃属被动,再加以此案发生已有一定时日下,能发现多少新证据,实有相当的疑问。尤其若军方仍持顽固不宁的态度,未尝不可以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项,以军事上应守秘密之处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为由,来拒绝任何的司法搜索,而使案件的调查与审理陷入障碍

此外,就禁闭室的黑画面,是否有人湮灭证据之案外案桃园地检署若为起诉,亦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4款,以与本案有相牵连关系,亦同合并于洪仲丘案为审理。惜桃检早以查无灭证为不起诉,且因湮灭证据属侵害国家法益之犯罪,就无所谓被害人与告诉人存在,自也无人可提起再议与交付审判,此处分因此确定,除非有新事证,否则不得重行起诉,此案外案也注定无疾而终。

将军事审判废除只是第一步,如何打破军队封闭性与防止司法的恣意与专断,恐是下一步该走的路。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