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寒冬送暖捐物资 小心反被补税
营业人捐赠民生用品给政府机关或慈善团体,须留意捐赠对象,以免遭补税处罚。图/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捐赠民生用品给政府机关或慈善团体,请务必留意依捐赠对象不同,适用相关营业税法令规定也不同,以免一番美意却因一时失察遭补税处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1项第1款后段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者,视为销售货物,应按货物之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又依同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营业人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货物或劳务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但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不在此限。
国税局说明,营业人于购买货物时,已将支付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转作捐赠使用时,除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外,依上揭税法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货物之时价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且该笔统一发票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例如甲公司购入50个电热毯,以进货或费用科目列帐,并将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后甲公司将其中30个电热毯捐赠给市政府社会局,每个时价新台币3,150元,依前揭规定应按视为销售处理,开立买受人为甲公司之统一发票含税总金额94,500元(销售额90,000元、税额4,500元),因属对政府捐献,如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此进项税额4,500元依法可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得免开立统一发票。又甲公司倘将其余20个电热毯捐赠给民间社福团体,则甲公司应依时价开立买受人为自己之统一发票含税总金额63,000元(销售额60,000元、税额3,000元),此张统一发票所载之税额3,000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扣抵联应由甲公司于开立后自行截角或注记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