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广法》修法限制公司营业自由 律师刘昌坪:恐违宪

民进党立院党团召开记者会反媒体垄断,党主席苏贞昌也到场。(图/记者王文萱摄)

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

民进党团版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正案第19条明订「系统经营者不得为任何保证人…股东持有之股份质借成数不得逾百分之三十」且溯及既有业者应于5年内改正,此一条文10日引起法律界哗然。理律法律事务所律师刘昌坪表示,修正条文系建立于「避免有线电视市场遭私募基金财团财务杠杆操作进行购并行为而损害收视户权益」的假设,并非合理,所采取之手段亦与此一目的无正当合理之关联,恐有违宪法之实质平等原则。

立法院11日将三读通过广电三法」修正,学界朝野攻防多集中在反媒体垄断部份,却忽略了其他未经详细讨论的修正内容可能大有问题,如果按照民进党团版本通过,将大幅限缩有线数位产业发展,是产业界灾难的开始。

律师刘昌坪表示,现行《有广法》已对有线系统的财务状况有高度管理,包括第22条申请筹设许可时要有可行的财务规画、第26条营运计划变更时要审核获可、第35条之1换照时需检验过去营运情况并提出未来营运计划、第36条每3年做一次评鉴。只要NCC落实监理制度,有线系统台的财务实际是处于随时被监管的状态下,根本不需再多此一举。

刘昌坪指出,民进党版《有广法》修正条文第19条,「系统经营者不得为任何保证人,系统经营者之股东所持之系统经营者股份向金融机关设质借款成数,不得逾百分之三十,并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设质、保证或留置」这些条文除限制公司营业自由外,亦直接影响股东透过质押股份所能进行之各项营业活动。

刘昌坪表示,依据提案说明,修法是为了「避免有线电视市场遭私募基金或财团以财务杠杆操作进行购并行为而损害收视户权益」,事实上如果条文如此修,是无法达成修法目的的。

▲反媒体垄断游行(图/东森)

他指出,担任保证人及股东藉设质所筹措之资金,不见得皆会投资于其他有线电视系统,即保证、质押之目的及运用资金之方式存在多种之合法可能性。且纵使其将资金运用于投资其他有线电视系统,亦无证据显示即会发生修法理由所称之损害收视户权益之情形

例如,私募基金凯雷投资台湾宽频,并陆续并购桃竹苗及中南部地区之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后,立即刺激台湾其他本土业者全力竞争,扩大经济规模,并改善营运品质,反使消费者蒙受其利。

刘昌坪认为,立法不当连结极少数情形,致所有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皆不得担任保证人,并使股东就股份设质之权利因此不当之假设而受限制。且财务杠杆操作如果未影响营运,不必然就会影响收视户权益。

此外,《公司法》第197-1条第1项已明文规定,董事之股份设定或解除质权者,应即通知公司,公司应于质权设定或解除后十五日内,将其质权变动情形,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之。可知在公司法之规定下,董事就其股份设定质权者,已受到主管机关相当程度之监督,主管机关既可合理监控董事运用设质资金之动向,并对其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或处罚,实足以达成系争条文之立法目的。

刘昌坪强调,担任保证人可能系为投资或购买不动产所必要,股东质押其股份亦存在多种合法目的,包括为解决公司财务困难而借由其个人股份设质以筹措资金,借以解决公司财务状况。任意限制反而会发生使系统经营者无法以保证方式完成投资及吓阻股东不敢借由设质其股份以筹措资金解决公司财务困难之情形,实质影响及限缩公司经营方式,与本条所欲达成保障收视户权益之目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