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工延误就医不治 船东父子遭起诉

身为渔船船主与船长的张姓父子,因1名印尼籍渔工身体不适,渔船未就近前往日本港口将渔工送医,渔工最后不治,宜兰地检署将张姓父子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本报资料照片)

宜兰县张姓父子分别是1艘苏澳籍渔船的船主与船长,父子俩雇用8名印尼籍渔工前往远洋作业,孰料1名渔工在公海上身体不适,渔业署获报建议停止作业、就近送渔工到日本港口就医,但渔船却直接回台,航行途中渔工不治,宜兰地检署认定张姓父子涉犯过失致死罪,依法起诉。

张姓父子2022年5月雇用8名印尼籍渔工,同年6月2日渔船从苏澳港出海捕鱼,7月23日晚间7时许,渔船航至距离日本宫城县石卷港东南方约240浬的公海,但船上1名渔工突然倒地不起。

该名渔工口吐白沫、手部呈卷曲僵直,黄姓轮机长获报后,命令船员协助将倒地渔工擡到船内的寝室观察、照护,并透过卫星电话联系苏澳区渔会渔业通讯电台;电台通报渔业署远洋渔业组后,远洋渔业组再联系张姓父子了解渔工状况。

渔业电台联系医院,经伤病状态评量表评估该渔工有立即送医的需要,远洋渔业组告知张姓父子,并说明已向日本请求外交协助,建议立即停止渔船作业,就近前往日本的港口将渔工送医治疗。

当时渔船距苏澳港约1500浬,但张姓父子并未将渔船就近开往日本,反而打算返回台湾后再行就医,去年7月24日海巡署舰队分署北部地区机动海巡队接获指示,派新竹舰前往协助救护渔工。

7月27日在渔船距离苏澳港约1200浬处,新竹舰抵达渔船所在位置,但当时渔工已无呼吸心跳,经舰上医官施以心肺复苏术救治,渔工仍宣告不治。检方认为,依《船员法》第58条,张姓父子对在船上的员工及其他人员的生命、身体应负有保护、照料义务,因此起诉张姓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