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现象研讨会在杭召开 专家关注新湖集团百亿矿权案
财联社9月20日讯(记者 陈抗)近期,被法律界称为“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受到关注。为何会出现趋利性执法的“远洋捕捞”式办案?该如何破解?
9月19日,由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主办的“远洋捕捞”现象研讨会在杭州举办,二十多位来自经济学界、法律界、新闻界、企业界的学者专家参加了研讨会,分析了 “远洋捕捞”现象的原因与后果,探讨了如何破解这一现象。多位经济学者、法律专家、企业家代表围绕新湖集团近期遭遇的“百亿矿权纠纷”事件进行了讨论。
9月6日,财联社报道了浙江知名民营企业新湖集团与湖北宜昌地方,围绕一个价值数百亿的新疆煤矿项目的部分股权产生的纠纷与博弈。
详见报道《“消失”的百亿财富|深度调查》
多位与会嘉宾表示:新湖集团遭遇的“百亿矿权纠纷”案是地方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办案的典型,近期“远洋捕捞”现象增多,用罚没收入、股权等来补充地方财政,破环的是营商环境的公平性。与会专家呼吁,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法律专家称新湖案存六大问题
由于一起持续多年的行贿案审判,新湖集团与宜昌地方围绕新疆宜矿运营的五彩湾一号矿部分股权争夺至今。今年6月,湖北汉江中院二审判决生效,判定新湖集团收购的北京华易隆鑫公司将其在新疆宜矿的全部股权返还宜昌市国资委,今年8月,股权变更被强制执行,新湖集团正对此案提起申诉。
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长陈有西在研讨会上称,新湖案存在六大问题(京衡律师事务所是新湖案一审发回重审后的辩护律所)。
陈有西具体阐述道:第一,原审查机关在没有经过立案、侦查程序和侦查机关任何意见建议的情况下,在起诉阶段突然增加自然人被告以外的无关单位作为新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剥夺被告人抗辩和澄清说明权利。
第二,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前后有新、旧公司两个阶段,没有严格被区分。
第三,现在的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同本案指控的单位行贿罪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的任何责任。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涉及新华易隆鑫善意取得并经营数年后形成的合法财产。
第四,2010年前的老的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也没有单位行贿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第五,北京华易隆鑫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矿权,系合法正常取得,非因行贿方式从新疆取得。个人行贿行为不涉及公司名下矿权财产。原审判决违背事实真相,等于否定了新疆的原国有矿权的合法出让行为。
最后,在陈有西看来,宽泛的管辖制度,也为“远洋捕捞”式执法提供了充足的动力和依据。“以新湖案为例,该案件牵涉(资产)金额有100多亿,以刑事方式由县地方法院处理,不合法院的级别管辖。”
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郑金都在会上表示:“新湖案”最关键的问题是“新湖集团是否为善意第三方”。新湖方面对此前个人行贿行为不知情、收购程序合法、支付了公允对价,由此三点可以判断,新湖作为“善意第三方”取得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民营企业家盼司法公平
本次研讨会上,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贝达药业董事长丁列明等知名企业家代表都提到了“远洋捕捞”式执法对民营经济环境的危害性。
汪力成认为,“该案件背后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既不是个案,也不会是最后一个。这种案例近期增多,对于民企的负面打击很大,对地方营商环境有着根本性的破坏。作为民营企业家,我们想要的是一个可预期的公平环境,希望司法系统能守住最后的公平、正义的底线。”
丁列明提到,“远洋捕捞”现象对于营商环境是根本性的破坏。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一直在关注和反映新湖案件,他呼吁当前要更加尊重产权,尊重企业家精神。他建议,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名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中国体改研究会特约研究员卓勇良表示,“要高度重视类似事例的恶劣影响。这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的伤害。”
卓勇良称,“浙商对外投资,是浙江也是中央支持鼓励的商业行为,有利于浙江,也有利于全国和兄弟省份,浙商在外遭遇司法困窘,应积极了解事实真相,依法出手相助。因此,要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并抓紧司法救济,在当地生效执行,新湖集团已完全失去原有股权,但或许还有依法补救的路径,期待柳暗花明。”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姚先国说,“关注新湖案件,不仅是为民营企业发声,也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探讨‘远洋捕捞’现象,是关注该如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如何创造适应企业发展的宏观经济氛围。”
姚先国说,“新湖集团作为浙江省有影响力的代表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意想不到的问题,说明当前的市场环境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此次的讨论成果如何转化为政府的决策支持,不仅学术机构要尽力推动,更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