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婦遭同鄉逼債...自陽台脫逃摔傷 家人匯8億越南盾才獲釋

阮、范姓2越南籍逃逸移工及蔡姓男子去年2月底得知同乡陈姓妇人与人有债务纠纷,将她自台南押往云林摩铁内拘禁,并以电击及殴打,逼她签下5张合计台币92万元本票,还趁隙自2楼阳台脱逃未果而摔伤,家人汇2亿元越南盾(台币约25万多元)才获释,主嫌阮被依掳人勒赎罪处8年。

台南地院下午5时宣判,阮犯掳人勒赎罪处8年,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没收犯罪所得越南盾2亿元。范、蔡犯私行拘禁罪处6月,范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

检警调查,阮文英俊、范春琼均为逃逸越南籍移工。阮等人得知同乡陈姓妇人与人有债务纠纷,去年2月27日至台南将陈妇载往云林摩铁内拘禁,阮等人以电击、殴打陈妇,逼迫她签下5张本票计台币92万元。

阮与陈妇家人通话,要求汇款未果,直至3月2日下午,陈妇趁隙自旅馆2楼阳台处跳楼欲逃离,摔伤而无法行走,阮等人合力将她搬上轿车,转往南投县,途中再联系陈妇索赎,家人见她受伤甚重,仅依要求汇款2亿元越南盾至其指定帐户内,陈妇才获释。

台南地院指出,阮与被害人实际上并无债权债务关系,阮竟掳被害人并私行拘禁数日,直至陈妇家人汇款才释放被害人,显见以其人身自由做为赎款对价,成立掳人勒赎罪。

台南地院表示,蔡与被害人仅短暂接触,未长时间待在汽车旅馆内,无明确证据证明他有参与逼迫签本票或告以恐吓言词,也无其他更积极证据,足认定他事先已参与或知悉掳人计划或事后分得赎款报酬等情事,仅应成立私行拘禁罪。

另范与蔡相同,主观上也是认知是阮要讨债,并无不法得财意思,依「所犯重于所知,从其所知」法理,仅应成立私行拘禁罪。

台南地院审酌,阮具谋生能力,竟不循己力获取财物营生,为图己私利,掳人勒赎,过程中并电击殴打伤害被害人;蔡、范则见被害人遭关押该处,仍为阮向被害人家人索款或协同控制其自由,共同私行拘禁妨害自由犯行。

被害人所受财产及身心损害非微、被告犯罪情节及手段显示其恶性非轻;衡酌阮犯后否认犯行,蔡、范坦承妨害自由,另参酌3人于本案犯罪地位及角色、素行状况、智识程度、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其刑。

台南地院下午宣判,主嫌阮犯掳人勒赎罪处8年,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没收犯罪所得越南盾2亿元。范、蔡犯私行拘禁罪处6月。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