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之暗面仲裁风波警醒创投行业:信义义务约束不容忽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申俊涵 北京报道

近日,因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的朋友圈炮轰,与月之暗面创始人杨植麟的首度正面回应,大模型明星创业公司月之暗面的仲裁案件持续发酵。此前在创投行业讨论并不多的fiduciary duty(信义义务),成为朱啸虎口中反复提及的关键词。

2024年4月,朱啸虎曾在朋友圈发文指出,“作为投资人,GP对LP的fiduciary duty;作为公司董事,对股东的fiduciary duty都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随后,该条朋友圈又被删除。

12月5日,金沙江创投主管合伙人朱啸虎连发多条朋友圈,将纷争矛头指向前金沙江创投管理合伙人张予彤。他指责张予彤“向基金合伙人,其他循环智能投资人/股东故意隐瞒并欺骗自己在新拆分的公司有巨大的免费股份的事实,违反了基金合伙人对LP的受托责任,也违反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受托责任,而被金沙江解雇。”朱啸虎在这里提到的受托责任,也即是信义义务。

关于朱啸虎提及的上述争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尝试联系张予彤本人,对方暂未做出回应。

“这件事已经很久了,确实不了解为什么现在事情曝光出来。我个人认为,朱啸虎应该更加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去处理这件事。张予彤的做法首先违背了LP的信任、侵犯LP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GP团队内部的相互信任和共同利益。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对行业会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一位金沙江创投的LP对21世纪经济报道说。“当然,在朋友圈‘打仗’其实意义并不是那么大。”

“这位LP提到的不合法行为,其实指的是张予彤对信义义务的违背。这也是争议中张予彤最大的问题,她低估了信义义务对她的约束。”一位熟悉创投行业的律所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说。

他指出,在中国商业社会,大家对于“信义义务”的概念基本上属于听说得多,真正理解的人非常少,很少有人明白边界到底在什么地方。月之暗面仲裁风波对行业的最大意义或许也在于,在从业者心中有了这样的一根准绳,当做投资面临利益冲突的模糊地带时,清晰感受到信义义务带来的约束效力。

信义义务的起源与现行标准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称,最初信义义务诞生于中世纪教会和王权之争,教会的土地无需征税,因而国王为了保证王权治下的税赋,下令公民不得将土地赠予教会。信众为了坚持信仰,创设了用益(Use)概念,通过委托与教会无关的人为教会持有土地来实现其目的。这里的信众就是委托人,而这个与教会无关的人就是受托人。因时常发生受托人侵害委托人利益,并未实际将土地用于教会利益等事件,后面信义义务概念得到了发展。

到现在,信义义务已经成为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认可和执行的标准。《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也就是说,信义义务具体包括两项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又称勤勉义务/谨慎投资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管理人忠于受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人应抵御自我利益的诱惑,不以受益人利益为手段促进自身或他人利益;注意义务则强调管理人为实现受托目的和提升受益人利益的能力与努力。在投资管理行业中,注意义务主要指管理人行使自由裁量权管理和处分财产时须恪尽审慎投资义务。

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作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首部条例,也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同时,《条例》从防范利益冲突的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二十八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张予彤帮助月暗抓住融资窗口期,但存在信义义务层面缺陷

今年11月,媒体消息称,月之暗面创始人杨植麟、联合创始人兼CTO张宇韬被前公司循环智能时期的投资人在中国香港提起仲裁,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递交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据报道,此次仲裁申请可能缘起于在尚未拿到循环智能几个投资方的同意豁免书之前,杨植麟和张宇韬等人就已启动融资并创立月之暗面,而同意豁免书迟迟未签,很可能来自几家循环智能的投资方,对循环智能后来在月之暗面所占的股比不满。

经过朱啸虎和杨植麟的公开回应,此次月之暗面仲裁风波的诸多事实得以厘清。时间回到2019年,张予彤推动金沙江创投投资了循环智能,并接受金沙江创投委派担任循环智能董事。同时,循环智能还陆续引入了博裕资本、华山资本、真格基金、靖亚资本等投资人。

2023年2月,杨植麟与循环智能CEO陈麒聪商定了循环智能与月之暗面的分拆。杨植麟称,循环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月之暗面成立新公司的安排,循环的每一位董事(包括循环团队董事和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均签字同意。根据循环交易文件的约定,其完成了离开循环重新创业的所有必要手续。

同时,大模型创业不光需要技术能力,也需要业务、战略、融资能力,杨植麟需要在团队上做补充。“在我的朋友圈中,张予彤是最合适的人,她既对业务和战略有深刻的洞察,也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更重要的是,她愿意走出舒适区而选择冒险、选择相信和支持我。”他这样介绍当时选择张予彤参与月之暗面的缘由。

由此,张予彤作为联合创始人加入月之暗面,股份按照多年兑现(vesting),兑现的条件是持续性为公司提供多年的服务及产出业绩。杨植麟指出,迄今,张予彤在业务、战略以及多场融资战役中对公司做出了重要贡献,月之暗面授予张予彤股份系独立决策。

在短暂大模型创业窗口期中,张予彤帮助月之暗面获得阿里等的巨额投资,她的价值与贡献是毫无争议的。同时,杨植麟也认可了张予彤在公司业务层面的贡献。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10月Kimi智能助手在PC网页、手机APP、小程序等全平台的月度活跃用户已超过3600万。

但朱啸虎指出,张予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前期对自己在月之暗面持股行为的隐瞒。“利益冲突必须第一天就披露,900万股是第一天就给的,并不是后面陆续给的,而且不是简单的没有披露,而是设计了很多方式(代持,投很少的钱来欲盖弥彰)来隐瞒欺骗。”朱啸虎在12月6日的最新回应中说。

面对上述争议,张予彤仍未站出来进行正面回应。

上述熟悉创投行业的律所高管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从时间线上来看,张予彤从金沙江创投离职是在2024年4月。也就是说,张予彤帮助月之暗面获得阿里等的巨额投资期间,是没有脱离金沙江创投投资人身份的。

“她借助金沙江创投的平台和资源帮助月之暗面融资,算是对投后企业的持续赋能,还是为自己谋取私利?这是典型的利益冲突问题,张予彤违反了信义义务。如果想回避这种利益冲突,张予彤需要在最开始就跟金沙江管理团队和基金的LP说明,自己在月之暗面的持股情况和成为联合创始人后即将投入的时间精力。”他说。

汪澍认为,如果深究,张予彤承担的信义义务存在于三个层面。第一,担任金沙江创投的管理合伙人,作为金沙江创投的高管,其应当作为受托人,对金沙江创投公司承担信义义务;第二,张予彤担任金沙江创投的管理合伙人,而金沙江创投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承担信义义务。因而可以认为,张予彤也要承担其在基金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信义义务;第三,张予彤担任循环智能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应当承担信义义务。

如何解决利益冲突:如实披露与沟通协商是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朱啸虎作为金沙江创投的管理合伙人,同样对LP承担信义义务。一位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伙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对朱啸虎来说,可能是受到了LP层面的压力,所以才突然站出来发声,把矛头指向了张予彤。

因为从LP层面来看,如果基金到期后退出业绩不错那还好说。如果退出情况不理想,再追溯起当时投资循环智能及分拆时遇到的一系列事情,LP有权追究金沙江创投的责任,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当时没有做好内控,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履行相应的信义义务。如果走到这一步,将会十分影响金沙江创投在市场中的信誉,以及未来新基金的募资。

“如果朱啸虎选择用仲裁等法律来维权,不确定性很高,可能未必达到想要的效果,而且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最好的结果是各方回到谈判桌上来,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对月之暗面来说,解决历史遗留的分拆问题,才能够轻装上阵。对朱啸虎来说,已经是尽量为LP争取利益、履行信义义务的表现。对张予彤来说,前期存在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谈判中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上述合伙人分析称。

月之暗面仲裁案并非个例,它背后反映出创投圈两种常见却暗藏法律风险的现象。一是投资人从做投资到转型下场亲身参与创业的现象:投资人出于对被投项目的看好和责任,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公司进行投后赋能是正常业务行为。而随着跟公司的深度接触,投资人的职业规划出现变化,选择离开投资机构加入创业公司成为合伙人,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关键在于,投资人在身份转换过程中,需要做好利益分割和取舍。跟GP管理层做好沟通交流,并向LP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再行事。”LP投顾创始人国立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说。月之暗面的仲裁事件是行业中较为极端的一个案例,它会推动行业变得更加规范,让大家更加重视利益一致性的问题。

二是创业者二次创业的现象:有些创业者首次创业反响平平,随后看到新的行业风口选择成立新公司二次创业,将投资人在原来公司的股份转移到新公司。很多人都听说过“投资就是投人”的理念,优质的创业者可能在最开始被投资时想做A,后来做成了B,然后在C上成功,又在D上变得伟大。投资人因认定创业者而一路追随,也时常成为佳话。

但对创业者来说,也确实需要在二次创业时注意风险的防范。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创业者在首次创业签定投资协议时,就要注意涉及二次创业的相关条款。如果以后启动二次创业,一定要在首次创业签署文件的限制范围之内行事,或者说想办法解决相应的限制。如果忽视协议规定匆忙启动新项目,未来可能会面临被追责风险。

王伟还指出,月之暗面仲裁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大量社会关注,也会使得股权投资行业未来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创投机构会更加重视利益冲突风险的防范,不断增强信息透明度和治理的透明度,健全相关内控制度,以此获得LP的持续信任。对创投行业的从业者来说,也会更加理解“信义义务”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