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县立法禁烧生煤、石油焦 环保署:抵触2法无效

云林县长李进勇力推禁烧生煤石油焦。(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云林县政府6月报请中央备查「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经过3个月左右的时间环保署7日指出,经过各部会函复的意见综合判断后,禁烧生煤、石油焦的自治条例抵触《地方制度法》及《空气污染防制法》,因此函告无效。不过云林县长李进勇则说,环保署无权宣告无效有权的是行政院

禁烧生煤、石油焦,云林县长李进勇立场坚定,4月份邀集中南部6县市共同向空污宣战,5月提出「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紧接着议会快速三读通过,6月报请中央备查,过程中从行政院长毛治国经济部都抱持反对态度,毛治国要求云林不能「各自为政」,经济部则是强力抨击,认为「这恐会让全台陷入缺电危机。」

▲云林麦寮。(资料照/记者徐文彬摄)

经过3个月时间,环保署指出,「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第3条及第4条无效抵触《地方制度法》第25条及《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8条规定,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条规定予以函告无效。

环保署指出,这3个月来,邀集相关中央机关法律环境工程专家召开研商会议后,并在7月17日函请云林县政府补充说明,接着8月初再度函请经济部、内政部法务部提供意见,最后综合判断,《能源管理法》已明示属中央之权限,不得再由地方订定自治条例。

「为该自治条例规范事项非仅涉及环境保护,尚包括具有全国一致性质之能源政策与能源事务」,环保署进一步解释「云林县工商厂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条例」第3条及第4条抵触《地方制度法》第25条规定,并认为云林的自治条例,将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气污染之物质事项管制,采取「全面禁止」有别于《空污法》的「许可制」,除了剥夺本条直接赋予人民请求核发许可的权利,也抵触「空气污染防制法」第28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