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前员工网路发负面文 老板暴怒放火烧毁8部汽机车

苗栗郭姓老板不满张姓女前员工的网路发文,去年10月间凌晨酒后到她租处1楼停车场,点燃张的机车延烧起火,烧毁2汽车、6机车及熏黑建物。一审依放火罪判3年8月,二审改依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8月。(本报资料照片/陈淑芬台中传真)

苗栗郭姓老板不满张姓女前员工的网路发文,去年10月间以通讯软体Line传讯「我知道你家在哪,最好跟我道歉」,隔天凌晨酒后到她租处1楼停车场,点燃多张卫生纸烧她的机车,经起火延烧烧毁2汽车、6机车及熏黑建物。一审依放火罪判3年8月,二审改依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3年8月,可上诉。

郭不满张的脸书发文内容有关涉及他负面消息,去年10月9日下午传讯「无中生有的事,被你讲成这样」,「我知道你家在哪,也知道你在那里上班,最好跟我道歉」,「或者我闹到你没完没了」等文字给张,未获回应。

郭酒后愈想愈气,隔天凌晨1时许,搭车到张承租套房,在新加坡式透天厝的1楼停车开放空间,以打火机点燃多张卫生纸,烧她机车的坐垫、脚踏垫及置物箱等多处,即离去。

火势引燃延烧,一发不可收拾,苗栗县消防队竹南分队到场扑灭火势,初查火场有2辆汽车及6辆机车惨遭烧毁,2楼套房多处墙面被烧黑、纱窗受热熔融。

郭坦承放火,但否认恐吓,辩称只是说明发文内容不实,要求道歉、删文。检方侦结,全案依杀人未遂罪起诉。

法官勘验现场监视影像、火调鉴定书等资料,认为不能以凌晨放火或建筑物受损,而认定郭放火要烧房子,或欲致张等人于死有杀人犯意,郭所犯为放火罪,而传讯内容隐含掌握人身资讯, 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惧,所犯恐吓罪应为放火罪吸收。审酌犯后坦承犯行,且与被害人均达成和解,依放火罪判3年8月,郭及检方不服上诉。

台中高分院认定,郭点火引燃机车后,迳行离去,未采灭火措施,该建物为出租套房,1楼停车空间是建物的住宅本体,认定他有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的不确定故意,同时触犯放火罪及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依刑责较重的后者处断。法官撤销原判,改依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刑3年8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