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领交际费 外交官休职1年
外交部礼宾司副总领事林文和,任职驻檀香山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副总领事时,涉将18笔私人饮宴费用核销公帐诈领「副馆长交际费」2650美元(约8.1万台币),被依贪污罪刑判确定,遭监察院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林辩称因外馆办公费不足才出此下策,请求轻判,但公惩会仍判决林休职1年,林将损失薪资上百万。
林被控7次诈领18笔「副馆长交际费」共2650.82美元,核销他宴请非公务关系的美籍友人、台湾留学生、侨胞及其他驻馆到檀香山出差、参加讲习或观光旅游人员费用,遭廉政署查办。事后林认罪并缴回台币8.1万元犯罪所得,高院判刑2年、褫夺公权1年、缓刑3年,他上诉最高法院遭驳回定谳。林另被监察院弹劾,移送公惩会。
公惩会审理时,林辩称支出全属公务,因驻处「办公费」严重不足,无法核销,不得已才在「副馆长交际费」项下报支,并无诈领公款情事。另他已被判决褫夺公权确定,应无必要再受惩戒处分。林并称,他对外交事务颇有贡献,且他犯后自白犯行,缴回不法所得,犯后态度良好,请求勿判决他休职以上的处分。
但公惩会认为,林所为非属外交礼宾之业务范围,更无任何增进国家利益、照顾我国旅外人民之必要,明知交际费报支作业,应依外交部规定办理,竟以不实文书诈取公款,严重影响公务纪律,判决休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