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首例欺诈发行案宣判:券商、会计师担责100% 评级和律所分别10%、5%

(原标题:21说案丨债市首例欺诈发行案宣判:券商、会计师担责100% 评级和律所分别10%、5%)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发布消息称,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这是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2020年9月4日,五洋债一案开庭审理,共有30余名适格投资者到庭参与案件旁听。杭州中院通过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次庭审进行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

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都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一出,众多投资者拍手称快,特别是未勤勉尽职的中介机构被判担责意义重大。但业内人士也有另一种声音,就是评级、律师等收费较低,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

一位税法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该判决结果对中介机构来说算是十分严厉了,远超过其此前预期。一直以来,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介机构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几乎没有存在感,更多的时候都是跟在别人身后。在该人士看来,资本市场的这种生态并不健全,缺乏契约精神,如今监管在相关案例中重拳整顿中介机构,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能会导致越来越多的人远离这个领域。

该律师还透露,该业务在行业内不被视作重要业务,也不是一个优秀律师会感兴趣的业务,这个领域很复杂琐碎,大量工作内容更像是“拉皮条”,收入不高,还承担很大风险。

四名投资者代表诉讼

杭州中院表示,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公司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法院判决五洋公司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费用;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作为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

通过依托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www.stockcourt.cn)以线上方式为主推进的投资者登记、代表人推选程序,在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王放、孔令严、陈正威、叶春芳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形下,由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全体共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共同权益人的诉讼模式。

代表人诉讼最大的特点在于“一次胜诉,众人获赔”,在解决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覆盖面广、诉讼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等显著优点。

2020年7月3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五洋债欺诈发行历程

五洋建设于2015年9月发行了一期公司债“15五洋债”,该期债券发行规模8亿元,期限为3年,存续期第2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2015年11月,五洋建设发行了第二期公司债,名称为“15五洋02”,发行规模为5.6亿元,债券期限5年,存续期第3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017年8月3日,五洋建设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发布公告称,五洋建设因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年报与临时报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7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出现回售违约,“15五洋02”处罚交叉违约。2018年07月0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王永敏等21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证监会认为,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

通过以上方式,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万元、6493万元和1.55亿元。2015年7月,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多于9359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352万元),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2015年7月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此后多家中介机构被处罚。2018年8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给予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1年。接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则作责令大公国际限期1年的整改处分。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11月,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投资性房地产等问题,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

庭审激辩各方责任

随着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陆续受罚,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也纷纷起诉至杭州中院,要求发行人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锦天城律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投资损失的计算方式”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由于人数众多,杭州中院探索了代表人诉讼的方式。2020年9月4日,五洋债一案开庭审理,共有30余名适格投资者到庭参与案件旁听。杭州中院通过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对本次庭审进行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

杭州中院此前的消息称,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受理条件、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损失计算”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德邦证券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本案争议的“承销商是否能够发现五洋公司应收、应付账款对抵”问题出庭发表专业意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的,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五洋建设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作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公开发行核准,已构成欺诈发行;其行为误导原告在一级市场购入债券,导致原告在债券到期后未能获得本息兑付而产生损失。五洋建设应就其欺诈发行行为对从一级市场购入债券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陈志樟系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利润水平以及利润产生方式应当知晓。陈志樟在公司报表利润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在相关募集文件上签字确认,积极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且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德邦证券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定,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也认定,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考虑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大公国际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酌情确定锦天城律所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不实者、怠于勤勉履职者均应付出违法违规的成本,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综上,法院对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