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中新经纬4月12日电 证监会网站1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证监会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减持期限内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披露减持计划;不披露减持计划的,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拟披露减持计划前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四、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股东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股东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