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过性平三法修正 权势性骚最重罚百万、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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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今日通过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并增订相关罚则。(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临时会预计7月底完成「性平三法」修法,行政院会今日通过修正草案送立院审议,针对最受外界瞩目的加重惩罚,民事上新增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法院判定最高5倍,行政罚新增雇主为行为人时最高可罚100万元;刑事上则新增利用权势犯性骚扰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最终达3年。

性别工作平等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及性骚扰防治法统称「性平三法」,行政院日前责成政委罗秉成跨部会协调劳动部、教育部、卫福部等10多个部会完成修法草案,其中「性别工作平等法」改为「性别平等工作法」。新版修正草案将以「有效、友善、可信赖」为原则,以被害人为保护中心,全力防堵权势性骚。

本次修法幅度颇高,其中性平、性骚法为全文修正,性工法则是逾半修正,含括公私部门,在罚则部分。主责性平法的教育部说,增订行为人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学生因校园性别事件事件受有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得因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教职员工将负担1倍至3倍惩罚性赔偿金,校长为3倍至5倍。

在性工法方面,劳动部指出,为有效惩治最高负责人为性骚扰行为,如经认定有性骚扰行为,行政法可处1万至100万罚锾,军公教最高负责人亦适用。对于利用权势进行性骚扰的行为人,被害人得请求损害额最高可至5倍惩罚性赔偿金,使其获得实质补偿。

在性骚扰法部分,卫福部表示,修法将严惩并遏止权势性骚扰,提高性骚扰行政及刑事责任,并增订民事责任损害额1倍至3倍赔偿金,行政罚最高处60万元,刑事责任并增订加重其刑2分之1规定,另定明法院并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1倍至3倍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卫福部说,未来受理申诉窗口将明确化、简化申诉流程,并视案件情节延长申诉期限2年至3年,同时增订被害人保护专章;同时健全各机关性骚扰防治组织以及定明直辖市、县(市)审议会委员组成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