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台藏人争取暂留台湾 法院裁准
4名滞台藏人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居留权被否准,要求10日内出境,否则驱逐出境。4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遭驳,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逆转裁准,4人得暂时居留。
这4名滞台藏人其中3人持尼泊尔护照,1人持印度护照,2005年2015年以弘法或依亲事由签证入国,《入出国及移民法》2016年修正施行后,4人自首入境证照是伪造的,称在尼泊尔、印度地区无国籍人民,申请居留许可,但移民署认为不符规定否准。
4人提起行政诉讼争居留权,并声请停止执行,但北高行认为要件不符,且避免其他类似个案群起效尤,影响我国整体移民政策、签证审核及国境管理等公益,驳回停止执行声请。
4人不服抗告,最高行认为我国通过《两公约施行法》,保障无国籍人民居留及工作等权利,已成为我国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北京政府对西藏地区的高压统治属实,《移民法》修法时,立法者已通盘评估滞台藏人在国际上可能受到的人权待遇,应认已合致不遣返原则要件。
裁定指出,藏人处境为国际社会所公知,无庸举证,若将4人送回尼泊尔或印度,因他们无国籍,尼泊尔或印度政府不会施以公民保护,可能被遣送回西藏或其他地区,可能对其发生重大损害,故认定有暂时居留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