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障妇掌掴护理师致脸部挫伤 1巴掌换2个月徒刑

彰化黄姓妇人对护理师掌掴,遭彰化地院判处两个月徒刑。(孙英哲摄)

彰化一名肢体障碍黄姓妇人,于去年底住院期间,在李姓护理师帮她解除束带后,竟用力甩了李姓护理师1巴掌,因此遭医院报案提告。全案一审日前审结,黄妇被依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罪判处2个月徒刑,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

去年11月25日晚间,黄妇在彰滨秀传医院第一加护病房住院治疗脑瘤及高血压等疾病时,因情绪激动,自行拔除静脉留置针及动脉导管,当时医院的医护人员为保护黄妇安全,遂以束带绑住她的手脚,以避免其自我伤害。

同日晚间8点56分,黄妇的家属要办理出院手续时,李姓护理师前来黄妇病房病床旁将黄妇手脚的束带解除后,黄妇竟基于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之犯意,突以手用力打李姓护理师右脸一下,致李女受有右侧脸部挫伤之伤害(伤害部分未据告诉)。

案发后,医院立即向鹿港警分局报案。黄妇警讯时矢口否认犯行,于侦查中先是辩称她只是要闪身,手擡起来,并没有打到李姓护理师,后来又改称她的束带被解开后要起身时,左手不小心挥到护理师的脸。黄妇于全案移审至彰化地院的准备程序中,才坦认犯行。

法官认为,黄妇涉犯《医疗法》第106条第3项之以强暴方式妨害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罪,黄妇仅因一时情绪失控,当场对护师师以强暴手段致伤,损害医病关系,减损整体医疗士气,间接影响其他就医病人及家属权益与安全,其所为实属不该,考量其无前科,且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惟迄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审酌后判刑2个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