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羈押庭 應由3法官決定

郑文灿贪污案件,首次声押庭系由一名法官来决定是否羁押,更引发法官父亲曾为郑部属的争议。经检方抗告成功 ,虽然桃园地院重新裁定交保金提高为一二○○万元,检察官仍抗告成功。桃园地院昨下午第三度开羁押庭,历经四小时余检辩攻防,法官最终裁定郑文灿收押禁见。

除了全案后续发展受到瞩目,过程中检、院及高院之间对于羁押与否的攻防,也成为讨论焦点。

现行法院组织法仅规定地方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独任或三人合议,高等法院三人合议,最高法院五人合议。但没有规定地方法院羁押庭,究竟是一人独任或三人合议裁定。桃园地院刑事分案补充要点规定,检察官声请羁押案件,随到随分案,经高院撤销发回,上班时间随时分案,下午五点三十分以后由值日法官处理,有回避事由,由值日班之审判长、陪席法官处理。但实务上不管哪个法院,都是一人独任裁定是否羁押。

多年来这套制度从未改变,由一个法官独任裁定是否羁押被告。司法院应制定统一之要点,或立法院修法,重大社会瞩目案件之羁押庭由三个法官合议决定。羁押案件有一些属重大案件,包括杀人、掳人勒赎、贪污、内线交易、操纵股票及刑事诉讼法第一○一条之一列举之许多罪名等。如果被告遭羁押,影响当事人权益;若不羁押,可能影响检察官之侦查作为。

羁押与否看似简单,要取得平衡点,处处皆学问。内行人都知道,这也有自由心证及经验隐藏其中。因为侦查中案件,不是十分明朗,光以检察官所提卷证、书证、物证及人证(未经诘问),如何认定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如何判断有无逃亡之可能或勾串证人、共犯之可能性?非予羁押难以追诉审判之判断标准何在?如何认定有反复实行同一犯罪之概然性?及有羁押之「必要性」?这些抽象的文字,如果是资深法官,已累积不少之经验,都未必能精准到位。而偏偏地院法官不少是资浅的,就像医院的急诊室资浅医师,如何解救紧急危险致命的病患?

因此,在司法预算独立下,应增加法官员额(可从律师中遴选),以满足复杂社会之需求。并明定在开羁押庭时,重大社会瞩目案件应由三位法官合议裁定,以期周全,避免独断,减少轻纵或乱押之情况。在保障被告之人权,及确保尔后之侦查作为间,取得相对完美的平衡点。一举数得,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