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贈配偶 追繳退稅
土地所有权人完成重购退税后,五年内若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规定应追缴原退税款。 台中市税务局提醒,将重购土地赠与配偶,也属于「再行移转」,必须追缴原退还税款。
政府为避免纳税人因为被课了土增税,造成出售房子所得的钱不够买新房子,特别规定重购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请退回卖出旧屋所缴纳的土增税,贴补买新房子土地总额价款的差价,帮换屋民众增加一笔换屋基金。
不过台中税务局提醒,土地所有权人因重购土地,经核准退还土增税后,其重购土地自完成移转登记日起,有五年列管期,如再行移转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规定应追缴原退还税款。
税务局解释,土地税法第37条指的「再行移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与他人成立「债权契约」移转重购土地,且向税捐稽征机关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因此将重购土地赠与配偶,属于再行移转行为,仍应追缴原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