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云南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酒类、食糖、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6大类561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550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本次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1.德宏州瑞丽市文相包子店自制的豆沙花卷,检测出糖精钠(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大理市胜荣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散装),恩诺沙星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曲靖开发区天明土特产店销售的高粱酒(散装),检测出甜蜜素(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昭通市彝良县鹏敏副食店销售的辣椒(螺丝椒),噻虫胺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曲靖市会泽箱源综合门市销售的白芷,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昆明市五华区张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蛋,多西环素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红河州弥勒市云竹糖厂生产的红糖,水分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昆明市西山区如刚水果店销售的贡柑(散装称重),苯醚甲环唑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迪庆州香格里拉燕烨水果超市销售的蜂蜜橙,2,4—滴和2,4—滴钠盐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曲靖市陆良滇富食品厂生产的饵块,检测出脱氢乙酸钠(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复检不合格。
11.文山州砚山县世仙蔬菜销售摊销售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测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糖精钠(以糖精计)
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发酵面制品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甜度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二、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三、苯醚甲环唑
苯醚甲环唑是高效广谱杀菌剂,对蔬菜和瓜果等多种真菌性病害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苯醚甲环唑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苯醚甲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苯醚甲环唑在柑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沃柑中苯醚甲环唑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果种植户在生产过程中不考虑农药的半衰期,不按产品说明书规定随意或超剂量喷洒农药,以至于农药在水果中残留量超标。
四、噻虫胺
噻虫胺烟碱类杀虫剂,急性毒性分级为微毒。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茄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噻虫胺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产品种植者为加强防病效果超量使用农药,也可能是种植户未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提前采收农作物。
开屏新闻记者 王磊
一审 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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