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非RCEP成员国的供应链重组

东协十国中日韩澳纽于2020年11月15日完成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议」(RCEP),缔约成员国享受优惠非成员国无法享受其优惠,竞争力影响,虽然可冀望加入CPTPP,但面对这个不算小的危机,要先设法「减害」。

无论是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都有一很重要的专章附件,那就是「特定原产地规则」(PSR),针对数千项货品,逐项作规定,非成员国也需作供应链重组,更要去了解。「原产地」是货物经济意义上的「国籍」,它在各国对外贸易的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国际分工的逐步深化及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产品生产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多国成分」的商品随处可见,因此,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及规则也愈加复杂,在FTA中都把国际商品统一分类(HS)的97章、数千项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规范清楚,俾能「排他」并防「搭便车」。

物料很多都是外国进口的,加工后货品的原产地是否变更为加工国,主要看是否已「实质转型」,其标准有二,一是「加工后税则号别是否合乎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号变更」,另一是「附加价值是否达到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附加比率」,对有些货品,该规则会规定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标准即算转型,有些规定要达双标才算转型,成员国在谈判时会逐项讨价还价,因此会旷日废时。

国际商品统一分类(HS)的每项货品编码,国际通用前6位码, 特定原产地规则的税则号别变更方面,分2位码(章)、4位码(节)或6位码(目)变更,其中2位码变更,表示加工变化要大,即要跳「章」,如跳「高栏」,较难。6位码变更只跳「节」,变化较小,如跳「低栏」,较容易。在附加价值方面,通常规定须增加40%左右,RCEP「附加价值」规则,几乎都是须加值40%。

非成员国供应链重组, 除可在成员国设厂外,可依特定原产地规则「实质转型」的标准,作自贸区(FTZ)对接的供应链重组,即先在本国自贸区加工成成品,运至RCEP成员国自贸区制成成品后,出自贸区内销外销其他成员国或与成员国签FTA的国家,但其附加价值或税则号别变更须达到「实质转型」的标准,取得货物的「新国籍」。一个自贸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贸区对接形成一个虚拟的大自贸区,货物移动通关通常都颇方便,还可不只在一个成员国加工,利用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并计附加价值达标更容易。自贸区对接,如仅考虑运输成本,当然选越近的越好,但还要考虑其优惠条件是否符合货品及商贸模式的需要。

RCEP的效益不仅是减免关税,更重要的是它形成一个经济合作圈,从协同互动中产生互信、综效,甚至衍生政治外交利益。「联结影响命运」,非成员国也要设法依RCEP规则找可参与、互动联结的机会,俾不致被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