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碳费、碳权与碳交易所 是伙伴而非对手

根据目前条文解释,台湾将分阶段征收碳费。在第一阶段,将以排放量较大且具规模的大排放源为征收对象(即抓大放小),后续则会根据执行情况逐渐扩大管制范围。换句话说,碳费并不涵盖台湾所有的排放量,仍然有一定比例的排放源(主要是规模较小且数量较多的住宅和商业部门)不受管制。

另一方面,在《气候法》中还设立了「自愿减量机制」的授权。这是一个具有奖励性质的工具,通过此机制可以产生俗称的「碳权」。该机制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未被碳费制度纳入管制范畴的小型排放源,当他们自愿执行减量计划后,可以提交「经查证的减量成效数据」给主管机关环保署申请碳权。这些碳权本质上是经由环保署认证的「减量成效」,证实申请者确实执行了减量专案并具有减排实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气候法》设计,前述的碳费和自愿减量机制,不是独立存在的两个政策工具,而是透过相互补充的方式来扩大减量参与。具体而言,受碳费管制的排放源除了依法缴纳费用外,还可以透过投资或购买自愿减量机制产生的碳权以抵销排放量,而抵销部分则可免除碳费的负担。

换句话说,碳费可以比喻为一种「棍子」,主要用于促使受管制的大排放源进行减量。相反地,自愿减量-碳权机制则是一种「萝卜」,用于未受碳费管制的对象提供执行减量计划的诱因(这诱因来自于可以将碳权出售以取得财务收入)。在这样的组合下,受管制和非受管制的排放源都有政策工具来推动减量,从而扩大了参与减量的范围。

在前述的架构设计下,「碳交易所」具有明确的定位。简单来说,交易所是一个媒合平台,让碳权的供应方和需求方能够快速找到彼此,促进碳费和自愿减量机制之间的互补效果。同时,交易所本身还能够发挥品质把关和资讯透明化的作用,大幅降低碳权交易的成本(包括询价、议价和监督等成本),并提供交易保障。此外,根据目前证交所的规划,未来成立的碳交易所不仅可以购买国内产生的碳权,还将上架由国际机制核发的碳权,以满足企业在碳费抵减之外的其他潜在使用需求(包括企业自愿性碳中和和国际供应链的遵约等用途)。

总结来说,在目前《气候法》的设计方向下,碳费、碳权和证交所规划成立的碳权交易所三者实际上是相互搭配的一个工具组合,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定位,并非独立或甚至相互竞争的关系。当然,前述的概念在实务上是否能顺利实施,仍需后续的追踪和观察。建议结合边做边学及滚动调整的方式,给予制度修正的弹性,以使碳费、碳权和碳交易所能够产生1+1+1>3的互补效果,从而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实现我们对减量目标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