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现今保险监管政策 与实务作法之审思

悉闻主管机关最近正在研议保险法自颁布以来最大幅度修正,笔者在产寿险及保险经纪人从事法务法遵多年,就现行保险监管政策提出数点思考方向,供相关单位参酌。

监理面而言,依据108年度中央政府预算案岁出机关别预算总表和今年五月新出炉的国家洗钱及资恐风险评估报告,截至2017年9月底,金融体系相关产值占台湾GDP的6.69%,惟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事项只占总预算的0.01%。若进一步细项来看,保险局正式职员编制96人,却要管理28家寿险、23家产险、336家保险经纪人、296家保险代理人,和81家保险公证人,若与我国保险业总资产约24兆新台币相对照,更显出不成比例。由此可知,我国最高金融保险监理机关所被赋予的资源,实在是捉襟见肘。

为加强替金融保险业兴利,提升各类新兴风险的监理强度,以稳定金融市场,及为处理因消费者意识增长,日益增加的申诉案件,建议在相关资源分配上重新评估,或对于家数众多的业者,鼓励其合并,或提高入场门槛,以降低监理成本

分流面而言,产寿险业在商品、营业模式、风险承担和招揽程序等,并不相同,然在实务上常见以寿险管理方式或思维逻辑,套用在产险业,造成监理盲点,或在执行遵循上有扞格之处。故建议此次修法,应以法令确立分流管理(如建立寿险/产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核保理赔标准或风险揭露方式),避免因产寿险不分造成困扰,对保险经纪人代理人或其相关公会之监管亦同。

此外,由于保险经纪人系基于被保险人利益,代其洽谈保险契约或提供相关服务,收取报酬之人,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之延伸,立场并不相同,然目前市场却有保代保经化保经保代化的趋势,建议可重新考虑如何建立市场新秩序,在消费者保护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前提下,赋予保险公司与保险辅助人更多的弹性合作空间

就实务面而言,有关团体保险或再保险等特殊保险,建议重新审视目前实务运作,及我国保险业与国际再保市场接轨情形。例如,是否会因排除团体保险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要求,却有间接助长团单个卖的情形;或因国内保险市场承保能量不足,保险业者多需将风险转嫁给国外再保险业者,如何能提供国内保险业者更多发挥空间,奖励其与国外再保险业直接接洽,降低风险成本,提升其风险规划和损害防阻的竞争力;或当国际再保险组织多在大陆设立区域办公室,而在大陆台商亦有保险服务需求时,能采取与保险公司一致的监理标准,开放国内保险经纪人得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台湾地区保险业在大陆地区设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参股投资之保险公司、外商保险业在大陆地区之分支机构,为再保险业务、协助办理各项保险理赔服务,及损害防阻之顾问服务等,均可在此次修法时一并研究和讨论。

就未来发展面而言,随着台湾社会在今年达到高龄社会,政府拟引导寿险资金进入长照产业,一方面可促进国内投资、提高经营规模和品质,及创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则可避免寿险业在国外投资曝险金额过高。但现今长照产业各环节(如医疗体系、饮食运送、照护人员、社福团体等)尚未整合完成,且目前政策对鼓励寿险业者投入的诱因仍嫌不足,要达到政策目的,仍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最后,为因应我国人口持续老化,对于现在仍在职场的国民,建议应未雨绸缪,强制纳保长照险,对于已离开职场多年的高龄者,建议鼓励其建立信托,并开放保险业者得接受银发族资产信托,与物业管理、餐饮、运输和看护业,医疗和社福体系,及政府相关单位建立合作网,提供一条龙的服务给银发公民。业者甚可建立银发部门,提供银发族专属的一站式服务与市场区隔,开创银发产业新蓝海

此次重新审视我国保险法的契机及重要性,对台湾未来保险业、信托业和长照产业的影响,不可谓不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