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元宇宙中之智慧财产布局

虽然目前尚无在元宇宙主张智慧财产权之案例,但因电脑游戏产业已长期蓬勃发展,在虚拟世界已累积了不少行使智慧财产权的案例。Take Two公司推出的摔跤游戏模拟真实的WWE摔跤比赛,里面角色也均为真实世界的摔跤选手,其中一虚拟人物身上呈现真实人物的刺青。刺青师对Take Two公司提告侵害刺青著作权,美国法院驳回被告主张之各种阶段性答辩,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悍马公司也对暴雪游戏公司提告,主张其游戏中坦克车与悍马公司坦克车极为类似,而侵害其商标及商品外观权利,案件之主要争点为此应用方式是否为商标的装饰性使用而不构成侵权。法院通常肯认权利人对虚拟世界事务行使智慧财产权,依循相同脉络,实体世界的商标权利也应及于元宇宙。

下一个问题则是在元宇宙保护自身权利该如何申请商标?商标的权利范围为其形象与注册项目之复合体。举例而言,甲公司的LOGO获准注册商标于第3类别化妆品,除非该LOGO是著名商标,否则保护效力将不及于其他例如第7类电梯、第8类捕猎用手工具等其他类商品或服务。换言之,甲公司之商标仅得排除他人将类似的LOGO使用于化妆品而已。然而,各国在规划其商品及服务可注册分类,乃至于WIPO在发布尼斯分类时,元宇宙之概念尚未出现,因此并无「元宇宙」之商标类别,只能找寻最近似的分类。以耐吉为例,该公司LOGO申请注册于第9类电脑程式类别底下之可下载虚拟货品,如展示鞋子、服饰、帽饰、眼镜、手提包、运动包及书包等之电脑程式,以及第35类零售服务类别下,展示鞋子、服饰、帽饰等虚拟物件之通路,以及第41类娱乐类别底下之提供线上、不能下载之虚拟鞋子、服饰、帽饰等。

然而虚拟世界,恐怕不能完全对应到真实世界。就如同祖克柏的介绍,在元宇宙中每个人可以用「分身」的形式出现在各种场合,而分身的形象不需要忠实反映该个人的面貌,也可能是机器人、外星人、猫狗等等,就如同商标出现在人类穿戴的服饰上,商标也可能出现在机器人之铠甲、外星人的皮肤或猫狗的皮毛上,申请「虚拟服饰」无法排除他人以前述方式使用。故若元宇宙中主流的分身不是以需要穿着服饰的人类面貌呈现,则这样的商标布局恐怕较欠缺功效。在商标申请策略上,各公司须先行预测元宇宙主要之应用形态,再以此应用形态对应至目前之商标分类,以尽量完善保护其权利。在元宇宙之商标申请,非常考验各公司之想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