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矛盾不符事实 二审推翻掌纹认定改判许荣洲无罪
▲许荣洲涉杀人一审判18年,二审逆转无罪。(图/东森新闻提供)
民国85年发生的空军作战司令部谢姓女童命案,嫌疑犯许荣洲一审判处18年徒刑,2日二审改判无罪,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全案缺乏直接证据,虽被告曾自白犯案,但前后矛盾,与相验、解剖结果不符,当庭将许荣洲停押责付,全案仍可上诉。
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85年间,空军作战司令部福利餐厅厕所外水沟边发现陈尸一名五岁谢姓女童,法医解剖验尸证实女童先被闷死,再遭钝器插入下体造成撕裂伤。军方当时认定士兵江国庆为凶手,将他迅速枪决。事后发现江国庆并非凶手,因此怀疑军方当时不当取供,才会造成将江国庆冤死。监察院于民国99年纠正国防部,为揪出此案的凶手,法务部指示检方重启调查,于命案现场发现另名士兵许荣洲的指纹,警方立即将他逮捕,许男曾自白承认犯案,检方在民国100年5将他起诉,台北地方法院于100年12月依杀人罪嫌判许荣洲有期徒刑18年,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官主要认为许荣洲虽有轻度智能不足、但曾经翻供,且自白与事实接近,因此采信许男多次的自白。且关键证物之一的厕所窗户横隔木条确实采到他的掌纹,经调查局、刑事警察局鉴验,都与许男右手掌纹相符,认定他就是凶手。
但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从案发地点看来,并非只有许男使用过厕所,其他士兵也都曾到过此地,掌纹只能证明许荣洲曾到场,无法直接证明犯案。
二审合议庭表示,横隔木条早已遗失,无从比对掌纹是否含有血迹,而且法医报告只写到「研判本案当事人以手掌接触木板时,手掌上最有可能沾附血液或其他含有大量胺基酸之物质」,均以推测有可能作结论,显见法医所也无法确定凶手为何。
此外,二审认为,全案当年军方取得许荣洲自白过程有严重瑕疵,包括他不识字,当年自白都是由他人代写,全案重启调查后,当年代笔人又拒绝作证,且自白对于犯案过程等供述多有矛盾,没有一次与被害女童受害事实相符。判决书指出,经法医与台大医院的鉴定意见,发现被害女童下体遭异物穿入造成流血,在完全死亡后再遭较钝的刀械异物刺入腹部,形成肠道、子宫、卵巢等器官移位,并非许荣洲所称是用手指插入被害女童下体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