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抛家弃女30年 女儿没给孝亲费竟告她遗弃

▲一名七旬男子抛家弃女,却因女儿没给生活费而反告她遗弃。(图/示意图资料照片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北市一名7旬男子,年轻时因时常酗酒,加上长期对妻子家暴,妻子不堪离家出走,当年只留下年仅6岁的女儿给他照顾。但男子并未担负起人父责任,将女儿交给弟弟照顾;女儿长大后,还是按月给他3千元生活费,直到前年被资遣中断不料却反遭父亲告遗弃;检方调查之后,20日将女儿不起诉。

检警调查发现,陈男的女儿原本每月会给他3千元的生活费,但从2013年12月开始,女儿因为遭到公司资遣,没有钱再给父亲生活费,陈男一怒之下,竟然对女儿提告遗弃。

年约40岁的陈女向检方表示,自己年幼时父亲因为酗酒和家暴,不但将母亲赶出门,甚至在她6岁时,自己被父亲交给叔叔照顾,从此过着没有父亲的生活,至今已经超过30年,所幸叔叔将她养育成人。只是自己长大后,父亲时常向她要钱,她不堪其扰只好每月固定给3000元孝亲费。

陈女提到,自己遭资遣失业后,只能靠打零工过活,生活并不宽裕,但还是用微薄的资遣费每月支应,之后靠着叔叔的赞助,但他几年前也因为经商失败,因此才决定不再给父亲生活费;检方传唤陈女叔叔,得知她所言不假,并发现陈男其实在北市租屋,不但缴租正常且衣食无虞,他坦承靠友人接济而生活还过得去。检方因此认定他生活并无立即性的危险,不符遗弃罪要件,因此予以女儿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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