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屆滿拆屋還地 未折減餘額可列損失

企业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约定租赁期满拆屋还地,这种情况下,可能遇到租期到期时,房屋未达耐用年数,国税局提醒,公司在拆屋还地时可提出证明,将未折减余额列为年度损失。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甲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并在承租土地上自费兴建厂房,耐用年数35年,登记为公司所有,并约定好租期届满拆屋还地。

甲公司在租赁期间提列折旧,应依厂房耐用年数表的耐用年数35年提列,租期届满拆屋还地时,因未达耐用年数,应依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提出厂房拆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以厂房未折减余额列为报废年度损失。

高雄国税局提醒,各种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时,其耐用年数,除经政府奖励特给予缩短者外,不得短于耐用年数表规定最短年限。如以短于耐用年数表最短年限提列,导致超提折旧,国税局针对超提部分将不予认定。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