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选罢法修法 绿营贼喊捉贼

(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将在20日初审《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国民党立委提案增订「罢免同意票须超过被罢免者当选票数」的条款,遭民进党立委指为「没收罢免权」及「不该只搞政争」。原本有志掀起大罢免风潮的民进党,竟指遏制「滥罢」和「恶罢」的修法为「只搞政争」,这要不是「贼喊捉贼」,就是「打人的喊救人」。

现行《选罢法》中规范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包括地方民选首长、「单一选区」制的立委及「复数选区」制的地方民意代表。但不同职务性质及不同当选制度的三大类公职,却一体适用相同「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1/4以上」的罢免通过门槛,显然有须修正的不合理之处。

例如,在单一名额的首长和采单一选区制的立委选举中,经常出现候选人中仅有两位具对决实力。在此情形下,若以70%的投票率估算,当选者约需得到选举人总数30~35%的票数。但若要将其罢免,投票时达25%选举人总数出来投票(包含无效票),且只要同意票超过不同意票,无须达12.5%的选举人总数即可通过罢免。

再以2022年台北市某应选出12席市议员的选区而言,最低票当选者在投票率约68%的情形下,约得到有效投票数的5%,占选举人总数约3.4%。而即使该选区最高票当选者的得票数也仅占选举人总数的7.2%。可是,若要将其等罢免,至少要有选举人总数的25%出来投票,且同意罢免的票数超过不同意,故约为选举人总数的12.5%。

另个可凸显问题的例子是,1992年赵少康参选当时采复数选区制的台北县立委,得票比第2高票当选者多了1倍,获得近17%的得票率。但以现行制度而言,赵少康也可能遭选举人总数的12.5%所罢免。

复数选区制又称为「准比例代表制」,意指此制可选出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然而,罢免通过的门槛若过低,就可让不同的利益群体结合起来,成功罢免即使获得最高票当选的另一个利益群体的代表。

英国为了避免罢免制度沦为「仇恨动员」,2015年通过的《国会议员罢免法》严谨规定得以罢免的情形,主要是违法犯罪和违反国会纪律等。美国有些州的罢免条件较为宽松,却常被用来操作政争,成了虚耗资源仍未必成功的「选举延长赛」。

罢免毕竟容易带动选民负面情绪及政争,尤其罢免通过的门槛还涉及不同的选举、当选时的票数、选举时的候选人数、投票率及得票率等,理应有个计算公式。但在此之前,「罢免同意票须超过被罢免者当选票数」却最具合理性。(作者为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