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45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按照干部管理范围,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管理干部档案。这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要求是:
①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集中到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任何个人都不得保存他人档案。
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各级组织部负责领导,并对同级或下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③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具体规定进行工作,不得各行其是。
(2)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就是对所管干部都要建立档案,并做好日常的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工作,不断充实档案内容。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蛀、防高温等“六防”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档案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档案的损坏。同时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切实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扩散、不泄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干部工作服务,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宗旨和目的,它决定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并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否为干部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是检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
452.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其档案如何管理?
一般情况下,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干部的身份已不存在,也不再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档案根据其去向或另就业的情况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已有就业单位的,将档案转给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如不具备保管条件,由本人联系转给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如需要劳动部门安置就业的,可以转给该人员所在地区的有关劳动部门。一时不能确定去向的,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但是如果另就业或出国长期不办理转移档案的,原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涉及本人档案内容的任何证明材料,或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查阅(国家安全、公安、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查阅)。
453.退离休干部的档案如何管理?
退离休干部的档案,一般情况下,仍由原管理该干部人事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少数干部退离休后,易地安置,并把党的关系、供给关系等全部转给了安置地区的有关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把档案转给安置并管理该退离休干部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部门保管。
454.干部死亡后,其档案如何保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1)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限期,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3)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455.干部逃亡、失踪、出国不归,其档案如何管理?
干部“逃亡”,是指干部“叛逃”和“出走”。“叛逃”,是指干部逃到国外、境外,有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和行为。“出走”,是指干部私自脱离组织跑到国外、境外,但没有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行。“失踪”,是指干部无故长时间下落不明。“出国不归”,是指干部出国后长期不归。这几部分人虽然情况、性质有所不同,但都属于自动、长期脱离了组织,置身于国外、境外。因此,其档案无处可转。按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其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不过,也允许出国长期不归人员,自己与有关的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联系,取得同意后,把档案转给他们管理。
456.干部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其档案如何管理?
干部受刑事处分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待该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重新安排了工作,有了固定的单位后,根据有关规定,将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需要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须转给有关的劳动部门。
45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如何管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虽不在一个单位工作,但其职务属于本单位管理,其档案保管应采取回避措施。对档案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本机关有关处、室或专人负责保管。提供利用工作,也由负责保管该档案的同志办理。
458.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如何管理?
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459.哪些机构可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460.怎样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或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461.怎样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
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工作,应注意以下方面:
(1)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3)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46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有: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3)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材料:
①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③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5)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6)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8)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20)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应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23)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2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463.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要求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4)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
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5)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6)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8)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464.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应遵守哪些纪律?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提出: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4)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5)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465.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人员应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提出: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466.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范围进行管理的,因此,对查阅、借阅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都规定了相应审批制度。尽管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的审批办法有所不同,但是,最基本的规定是,因工作需要才能查阅和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并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能仅凭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直接查阅干部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有权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哪些材料。
(3)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借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借阅单位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467.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有哪些规定?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有:
(1)干部人事档案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严禁个人携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内的项目详细填写,严密包封,按规定密级发出。
(5)收到档案材料的接收单位,经核对无误后,须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对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问,以防档案材料丢失。
除上述规定外,为了全面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与有关的干部调配、任免工作等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468.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有何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归档,对已经归档的材料,经过鉴别,分别予以处理。对清理出来需要销毁的材料,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销毁。履行这一程序,是为了防止随意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档案材料。
469.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如何处理?
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的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入党手续。
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与接收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其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积极设法查找,查清原因。如是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接收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必须开具组织证明,保管或转递中遗失《入党志愿书》的单位党组织应写出入党志愿书遗失情况的说明,并填写党员登记表或《入党志愿书》,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470.党员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如何处理?
对那些在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471.“无头档案”如何处理?怎样防止“无头档案”的发生?
所谓“无头档案”,是指查不到下落的人员的档案或档案材料。“无头档案”的产生,造成管人与管档脱节,影响了档案的利用和建设,也影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因此,对待已产生的“无头档案”,要严肃认真地处理。对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要认真查找有关人员下落,并转给有关部门;对查找不到有关人员下落的“无头档案”,移交档案人原籍档案馆保管。对无保存价值的零散档案材料,造表登记目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销毁。
要防止“无头档案”的发生,首先要在人员工作调动后,及时将其档案转给所在单位,不要造成人档脱节。其次在传递档案时要认真细致,防止出现转错或转递不到位的情况发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