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内生活常识
479.为什么在党内提倡互称同志,不称职衔?
在党内提倡互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发扬民主,密切党员与党组织、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内外的团结,造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互称同志,树立新的风尚。
480.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是上下级关系吗?
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
481.书记与委员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吗?
在党的委员会里,书记与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上下级关系。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与委员一样,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一票。但从书记的职责来说,比委员负的责任更大些。不论是书记或者委员都必须接受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书记要支持和帮助每个委员做好工作;每个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82.支委会能否修改或否定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支部大会是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支部大会选出的支委会向支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处分犯错误党员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支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不能修改或否定。
483.支委扩大会能否决定重大问题?委员没过半数能否召开支委扩大会?
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委会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凡属支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由支委会讨论决定。有时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吸收有关党员参加。参加支委扩大会的同志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因此,支委扩大会只能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但不能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决定。
召开支委扩大会,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半数。否则,不能召开支委扩大会。
484.能否吸收非党干部参加支委扩大会?
根据有关规定,支委扩大会只能在党内扩大,不能扩大到非党群众。因此,不能吸收非党干部参加支委扩大会。如有些问题必须请有关非党领导干部参加讨论研究,会议性质通常可称为党政联席会,而不能称为支委扩大会。
485.能否将支委会对某个问题讨论的分歧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
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某一问题前,支委会一般应先进行讨论研究,提出一个供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初步意见。如支委会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支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支部大会上将不同意见向支部大会作介绍,供支部大会进行深入的讨论。但要注意的是,介绍时应该对事不对人,可以把不同意见和理由分别作介绍,不要讲哪种意见是谁提出的。
486.支部委员能否在支部大会上发表与支委会决定不同的意见?
在支部大会上,每个党员(包括支部委员)都有权自由地参加讨论,发表意见。支部委员在支委会讨论问题时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可以在支部大会上重新提出。同样的道理,在支委会讨论问题时被采纳的意见,后来认识有了变化,在支部大会上发表新的、与支委会决定不同的意见也是允许的,但最好事先把自己改变的意见和理由向支委会说明一下,让支委会考虑原来的决定是否恰当,以决定是否需要召开支委会进一步讨论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在支委会讨论时,如果有不同意见不提出来,故意放在支部大会上发表,这种做法不利于党的工作和团结,也是不符合党性原则的。
487.能否用乡镇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
党章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根据党章这一规定,乡镇党委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凡属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由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乡镇其他组织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
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势必把各种问题都拿到会上讨论,参加会议的人员也很多,这既模糊了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弱化了乡镇党委应负的主要责任,又不利于发挥乡镇其他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同时,用这种会议形式决定问题,不符合乡镇党委应该采取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容易造成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当然,在乡镇党委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后,为了保证决策的全面实施,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和完善具体措施,是可以的。但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488.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对党组织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上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489.怎样正确对待党内持不同意见的同志?
党内在思想认识上有不同意见和争论是正常的,党组织对于党员的不同意见应当持冷静的态度,正确对待。一方面,要对不同意见作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对正确的合理的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和接受;对错误的意见,可以给以解释或实事求是地提出批评,不允许任意夸大,无限上纲。另一方面,对待思想认识上的是非,不能采取压服的方法,有些思想理论上的不同认识一时解决不了,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和迫切性的问题外,一般不要匆忙下结论,可以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
490.怎样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他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启发他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
491.允许党员“保留意见”与“坚持错误”有何区别?
允许党员“保留意见”与“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保留意见”是指党员对党组织的某项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个人的意见,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内生活所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批评教育和帮助,仍不承认和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492.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何种领导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2)党的委员会每个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没有严格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就将无人负责,或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集体决定了的事就难以落实,集体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493.党内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必须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
494.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方式有几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495.党组与党委有何区别?
党组与党委的主要区别是:
(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由派出它的党委决定,其成员由党委指定;
(2)党委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却不能;
(3)党委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不能;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委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而党组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496.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机关党工委之间是什么关系?
机关党组织是指建立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工作中起“协助”、“监督”作用,而不起领导作用。
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机构。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机关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机关党组同本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从工作实践看,加强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指导,对于搞好机关党组织建设非常重要。
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是中央或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受党委的委托,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工委与同级党委各部门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中
的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就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来说,无论是机关党工委的领导,还是部门党组的指导,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机关党组织要主动向机关党工委和本部门党组汇报和请示工作,自觉接受他们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497.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与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什么关系?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在业务上有指导关系,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都是党委的工作部门,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由于工作上的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应该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经同级党委授权,在有关党的组织工作问题上,可以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决定性或指示性意见。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了便于开展业务工作,上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应该保持和加强业务联系。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上的帮助和指导。下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主动地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请示有关问题,密切业务上的联系,争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共同做好党的组织工作。
498.什么是党性?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党性和先锋模范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性。不同阶级的政党有不同的党性。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是无产阶级阶级性最高、最集中的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这一性质以及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特点,就是我们党的党性,也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应具有的党性。
党员的党性和先锋模范作用在不同的时期表现的形式是有所不同的,它应当反映时代的特点和要求。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党性和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定地站在改革和建设的前列,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实践,锐意创新,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
(2)具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尊重科学,勤奋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工作领域的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成为生产和工作中的骨干;
(3)具有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能够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4)具有扎实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利益。带头勤劳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5)具有自觉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能够严格执行党内生活准则,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乐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勇于同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499.怎样区分诬告和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
在揭发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多数是为了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向党和政府负责地检举和揭发党员、干部中的坏人坏事与违法乱纪行为的。但是,也有少数来信来访是诬告、陷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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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为了干扰破坏党和政府的工作,采取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恶劣手段,蓄意诬陷党员、干部或党的组织的,都属于诬告。
由于了解情况有局限性,或者由于缺乏调查研究,轻信了道听途说,而造成检举、揭发失实,甚至造成错告的,不要以诬告论处。在诬告、错告或检举失实暂时难以分清的时候,不要急于处理。应该充分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鉴别,经过充分论证,划清界限。
500.党员可否采取联名或匿名的方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党章规定,党员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只要不违背上述规定,无论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检举、揭发问题,都是允许的,这对于上级组织如实了解下情,及时处理问题,有一定的好处,不能看作是非组织活动。
党员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检举、揭发问题,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敢于承担责任,不应采取匿名的方式,以免给组织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由于种种原因,用匿名信反映情况,检举、揭发问题也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从过去匿名信的查证结果看,有一部分是属实和基本属实的,也确有一些是诬告陷害的。因此,对匿名信不宜采取一概否定,而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情况,慎重处理。
对于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法,以联名或匿名的方式诬陷别人,向组织施加压力,搞阴谋活动,是不能容许的。对这种情况,必须认真查实,严肃处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