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原《条例》】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
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释义】这条规定了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程序。其中重申的内容较多,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略有改变:增加了一些考察方法;强调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对其做出全面准确评价。
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是做好考察前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1)考察目的。要根据考察工作需要和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考察的目的。(2)考察任务。即由组织人事部门在进行干部考察时所承担的具体考察工作事项。如果考察任务量比较大,需要多个考察组分别完成考察工作任务时,要对考察工作进行明确分工。(3)考察内容。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4)考察方法。主要是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各种考察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运用。(5)考察步骤。就是把考察任务分解成若干阶段,并提出时间安排。要注意质量和效率的统一,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注意提高效率。(6)有关要求。主要是提出考察工作的纪律,明确考察工作的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考察预告是指考察干部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考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预告。一般来说,考察预告要在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地区或者其他范围内,通过社会媒体或内部文告、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布考察组组成情况及联络方式、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等。考察预告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成功经验,也是干部考察工作的一项改革成果。
《条例》把考察预告作为考察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有利于为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反映意见创造条件,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加强监督。
考察方法是考察人员全面了解和认识考察对象的方式和手段,是保证考察内容得以具体落实的实现形式。干部考察方法可分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
第一,干部考察的一般方法。主要有:(1)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干部考察中要坚持两分法、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一般与个别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的方法。(2)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考察方法。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考察方法,也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3)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的方法。(4)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相结合。现代方法有行为科学理论、心理学、系统理论、统计学、情景模拟测试法等。
第二,干部考察的具体方法。根据《条例》规定,干部考察工作的具体方法有:(1)个别谈话;(2)发放征求意见表;(3)民主测评;(4)实地走访;(5)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6)同考察对象面谈;(8)民意调查;(9)专项调查;(10)延伸考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