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原《条例》】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材料归档的相关事宜,即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文字方面有两处改动:一是将原《条例》中的“提拔任职”改为“任职”;二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后面加上了“等”,这一改动表明考察材料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这两方面的内容,其他相关内容也应当添加进去。
干部考察材料,是指考察组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表现情况的专用文书。干部考察材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关于考察对象的文字材料,如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综合评价材料等。狭义的干部考察材料,是指在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形成的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表现的综合材料,它是干部考察结果的基本表现形式。《条例》规定的“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主要是指狭义的干部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应当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建立的考察文书档案。已任职干部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干部考察材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考察材料要围绕上述内容,采取写实的方法,突出考察对象的个性特点,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对思想政治素质的表述,要根据考察对象拟任职务的要求有所侧重。缺点和不足部分要针对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写准写实。考察材料的篇幅一般在1500字左右。对考察中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可以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撰写干部考察材料,要努力做到四点:一是要“实”。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要用事实说话,不要概念化的描述。二是要“像”。考察材料所描述的干部,要像考察对象本人。要抓住考察对象的本质特征,写出特点来,避免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三是要“准”。引用的数字、事例要有依据,准确无误;对考察对象的评价要恰如其分,不要把集体取得的成绩,简单地说成是某个考察对象的政绩,而应重点反映考察对象在其中的作用。四是要“精”。要精心提炼观点,挖掘典型事例,避免罗列数字和事例;要讲究语法修辞,言简意赅,删去可有可无的话,避免文字过长。
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是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进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有严格规定。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1)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2)谈话记录;(3)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4)考察报告;(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