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离婚潮中三岁坐监

第三节 离婚潮中三岁坐监

听说过三虚岁的小孩子进监狱吗?有人说一定是小说《红岩》中的小萝卜头吧。可我说我这里说的不是他,而是我自己,是随我母亲一起进的拘留所,原因是我母亲撕毁了县政府的离婚判决书。事件发生在1950年,当时我三虚岁,大概已过两周半岁,也就是刚记事的时候。

1911年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有没有《婚姻法》我不知道,只知道那时国家没有婚姻登记制度和政府发给的“结婚证”。而且那时期是允许纳妾的,一些大官或大富豪一妻一妾或一妻多妾,都是合法的。蓟县农村的大财主,有的人就是既有年貌相当的“大老婆”,也有年轻貌美的“小老婆”。1950年新中国试行新婚姻法,实行彻底的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原有妻妾二人以上的,只能保留一个,多余的要办理离婚手续,允许另嫁他人。同时提倡婚姻自由,对过去父母包办的婚姻,夫妻感情不和的允许离婚。这一下,在外边工作的党政干部中就形成了一股离婚小高潮。

客观上看,共产党的党政军干部实行供给制,只管吃穿没有工资,也没有探亲假,许多人只身参加革命,家属还在“敌占区”,长期不能回家与老婆孩子团聚,夫妻之间日益疏远。主观上看那些留在农村的家庭妇女的思想意识,与那些在外面工作的革命干部的思想意识肯定有很大差距。因此,新的婚姻法实施后,许多人都以家里的结发妻子是封建包办婚姻,夫妻之间感情不和为理由,把原来的妻子“休了”。如那时蓟县县委书记王耑、县长陈修正都与农村的妻子离婚了,与外边工作的女干部结了婚。听说这种现象很多,名义上是使这些男人摆脱了封建婚姻的枷锁,实际上苦害了那些丈夫外出革命,妻子在家操劳的农村妇女。

那时离婚的手续简单,只要外边的干部给当地县政府(那时县里没有法院)来一封信,要求离婚。政府立刻就判决离婚,也不征求家属和女方的意见,更没有开庭审理的程序。那时我父亲在通县专属公安处工作,他也是给蓟县县政府寄来一封要求离婚的信,县政府就判决我父亲和我母亲离婚了。

我依稀记得是在1950年的秋后或者是冬天,已经冷了,但是还不太冷的时候。一天下午,村干部领来两个县政府的干部(不知当时有没有法院,人们统称为县政府),一个人拿着公文包,一个人背着大枪(三八式或七九式步枪)来到我家东院。说是有公事,还特意把我家的一个八仙桌子(正方形高桌)从屋里搬到前当院,又把一个长条板凳搬出来放在旁边。是谁动手搬的我不记得了。我奶奶在屋里没出来,我妈妈抱着我在院里,我二婶和堂弟在不在家也不记得了。只记得让那个拿公文包的干部坐在桌子旁,他从包里拿出纸来念,我也不记得是什么意思,把那张纸交给我妈妈,就被我妈妈咔咔几下撕成碎片了。之后他们就争吵起来,我妈妈就抱着我和他们一块到县政府去了。

到县政府以后,我也不记得履行了什么手续,就让我们娘俩进入南大院(也就是现在的县政府大门对面的地方,当时县政府的对面也是一个大院,两个大门相对,后来这里改建成政府家属宿舍,中间是一小片草坪空地)的拘留所了。

拘留所的女监室是一座西厢房,这个西厢房不同于老百姓家的住宅,老百姓家的住宅都是从堂屋(厨房)的门口进里屋(卧室),火炕在靠窗户的一边。而这个做拘留所用的西厢房,不是三间就是两间的一个大屋子,前面全是窗户,中间有一个门,这个门平时锁着,门的对面也就是靠西侧后檐墙那面是通长的大炕。也不记得这个火炕的灶台在哪儿,反正大炕是热乎的,屋子里也比我们家的屋里暖和多了。

屋里面关押着十多个(也可能是七八个)妇女,都是结了婚的妇女,没有姑娘,也有岁数大的老太婆。因为那时期女人结婚前后的发型不同,未婚姑娘在脑后束一根大辫子,结婚后不论岁数大小,统统“束纂”(把头发团绕在脑后,用黑线网罩兜住)。所以,妇女是否结婚容易辨认,当然,寡妇也要“束纂”,不能再恢复姑娘时的发型。

我记得有一个五十岁左右的老太婆,听别的妇女说她是“反革命”,整个屋里只有她一个人带着手镣。手镣不同于手铐,手铐是把两个半环形的铁箍一端起,另一端互相穿插卡住犯人的手腕子。我看到这老太婆带的手镣,则是一条细长的黄铜链子,两端各有一个杏树叶形状的铜片。铜链子绕在她的双手腕子上边,用两个小铜锁锁住,两手中间的距离要比现在手铐的长许多。老太婆带着手镣子也可以自己梳头,可以一只手端碗,另一只手拿筷子吃饭。只是睡觉时不能脱衣服。我依稀记得那个老太婆穿着一件大棉袄,棉袄的斜大襟边沿外露白色兔子皮毛。当时不知道里边是什么样子,现在估计应该是兔子皮(裘皮)大棉袄,是财主家里人才穿的起的。表面上看,这个老太婆也是很和善的,不仅穿的比别的女囚好,长得也白白的略微胖些,很有福相,不像穷苦人家很寒酸的黑瘦模样。

当时女监里只有我一个小孩子,我们娘俩一进去,原来的女犯人都向我妈问这问那,有些人也过来逗我哄我。在这里她们都互相介绍,谁是哪个村的,因为什么进来的,谈话的气氛就和平常聊天一样。但是那个带手镣的老太婆,没有逗过我,她也很少和别的女犯说话,好像其他女犯都和她不是一路人似的。

牢房的门平时总锁着,只有吃饭时才打开。在开饭时,牢房的门打开,送饭的人用木桶装饭,进屋里给大家分饭。

当时我还没有断奶,是既吃奶又吃饭的。在牢房里吃的什么饭,我没有印象了,应该是和家里吃的差不多,如果特殊的话就有印象了。

夜里睡觉时好像都不脱衣服,盖上被子睡,也不觉得冷。屋子里有尿桶,放在靠窗台的角落里。好像也没有放风的时间,也不让犯人们干什么活,大家就在屋子里呆着说家常话。那个被称为“反革命”的带手镣的老太婆,就自己单独呆着,也不知是大家不敢理她,还是她不愿和大家说话,反正她显得“不合群”。

也不记得我在女牢里住了几天了,估计也就两三天的样子,我三叔孟庆余来这里给我妈妈送被褥,同时把我也抱回家里。当时我还不愿意离开母亲,哭着喊着不愿出来,那里的看守人员说,这里不是小孩呆的地方,吓唬我一顿,我才回家了。到家以后,我见到奶奶、二婶和堂弟,还是哭着找妈妈。她们就哄我,说明天妈妈就回来,我也就不哭了。

大概又过十来天的样子,我母亲就从拘留所回来了。当时我正在屋里和奶奶玩,妈妈进屋后,按理说我应该像戏剧或小说中描写的那样,立刻扑到妈妈怀里。可实际上,我见到妈妈时,却像见到陌生人似的,有些胆怯了,靠在窗台楞着。奶奶说:“快去让你妈抱抱。”妈妈又喊我,我才慢吞吞的倚在妈妈怀里,然后哭了起来。妈妈解开衣襟,喂我吃奶,我却害羞的推开妈妈的乳头,不再吃了。母亲和奶奶说:不吃也好,要不也该断奶了。从这以后我就只吃饭不再吃奶了。

上述情景在我幼小的记忆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现在我估计可能是在我母亲撕毁离婚判决书那天,我二婶不在家,因为她经常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当时我奶奶又是个病人,无法照看小孩,母亲才把我带到拘留所去的。家里出事后,必然要把我二婶接回家来伺候我奶奶。有我二婶在家看孩子,政府就让把我接回家里看着,不让我在牢里随母亲坐牢了。

据说我母亲被关进大牢后,经里面的狱友们劝说,最终还是把手印(指纹)按了,接受了离婚判决,才把她放出来。

因 1949年我父亲从马伸桥区政府调到通县专署公安处工作,就一直没回过家。那天县政府的干部到我家来宣布离婚,对我母亲和我奶奶来说,都很突然,如同晴天霹雳,没有一点思想准备。所以当他们要求我母亲在离婚书上按手印(指纹)时,她才一气之下,把离婚书给撕碎了。现在看来,我母亲这种撕毁离婚书的行为,可视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要受到司法拘留的民事强制执行,最多不超15天,如果提前认错接受判决,可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因为当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5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1950年可能是试行婚姻法草案),所以才没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而且看守所里的犯人们也是混押在一块,没有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之区分。

这件事把我奶奶气的病情加重了,在家里大骂我父亲。我母亲从拘留所回家后,奶奶对我母亲说:“他不要你这个媳妇,我就不要他这个儿子了。这里就是你的家,哪也不要去,咱们继续过日子。”我母亲已经父母双亡,娘家只有兄嫂,当然也无法回娘家。而且婆媳之间和睦相处十多年,感情深厚。所以,她虽然在法律上与我父亲离了婚,但是在家庭生活上还是一如既往,与奶奶、叔叔、婶婶一起生活。

被政府判决离婚以后,我母亲还像以前一样以儿媳的身份伺候我奶奶,我二叔二婶和出嫁的姑姑还是把她当“大嫂”对待,经常来我家的亲戚——我姑奶奶家、姨奶奶家、舅奶奶家的人,还是像对待父亲的正室夫人一样对待我母亲。而我父亲因为受到我奶奶托人写信责备,一直不敢回家,直到1952年我奶奶离开人世,母子也未见面。奶奶病危那十几天,我母亲、二叔、二婶日夜守候在身边,二爷、三叔、老叔也时常过来帮忙。大概怕我母亲伤心,奶奶至死也未提我父亲一个字。

为奶奶发丧出殡时,是我代替父亲打的“招魂幡”。 当时我才五虚岁,也穿着一身白色的小孝褂子,头戴白色的孝帽子,双手抱着招魂幡走在前边,我老叔和表叔们都拿着哭丧棒走在后边。因为我年纪小,走不了远路,在去坟地的路上,是我大舅刘瑞抱着我走的。我记得当时天气还比较凉,穿的衣服比较多。我母亲很伤心,哭的很厉害。

我奶奶去世后时间不长,我母亲就和我二叔二婶分家单过了。我们娘俩搬到西院那层西厢房(也是三间茅草房,日伪时期我家居住过的,分家时分给我奶奶的那份)去住,园田、水稻田和城北的旱地都是对半分的。也等于是我父亲和二叔他们哥俩分家,我母亲和我要了我父亲那份了。

我们娘俩搬到西院去住以后,与我曾祖母住对面厢房,我曾祖母让我母亲干什么活就更方便了。过去妇女的社会地位低,已婚妇女也没有自己的名字,蓟县人就俗称某某的妻子为某某家,如张三的妻子称为“张三家”,李四年的妻子称为“李四家”。长辈人则是按晚辈人的排行来称呼他们的媳妇。因我父亲在家里排行老大,我曾祖母和我二爷都称呼我母亲为“老大家”。我们搬到西院后,我曾祖母经常在屋子里隔着窗户喊:“老大家过来一下”,我母亲就去帮助奶奶婆干些零活。我曾祖母病危时也是以我母亲为主伺候的。

关于我父母离婚的原因,小时候经常听我母亲念叨,说父亲如何不好,她认为我父亲就是“陈世美”这类人。母亲经常对我说父亲“休妻”的原因,她说自从我父亲1946年在村里当干部以后就嫌她长得丑(因小时候出天花而落一脸麻子)“看不上”她了,和本村一个姓赵的女孩子关系很好。1947年他调到马伸桥区政府工作,回家时还和那个女孩有联系。因为他和姓赵的姑娘接触过多,引起我母亲的怀疑,她还暗中监视他俩,发现他俩经常在一起聊天,但是没有越轨行为,并没有真的被她“堵住对儿”过(指捉奸)。母亲还说父亲调到二区(马伸桥区政府)工作后,回家时不在家里呆着,还要去找姓赵的姑娘约会,被母亲发现就和他吵。母亲告诉我说这些的意思是,父亲在外有了第三者,背叛了家庭,是“陈世美”式的人物,是父亲的错,小时候我也这样认识的。

加上我家的特殊困难情况,我母亲即使在被“休弃”后,也未再婚,而是继续伺候双重婆婆(我祖母和曾祖母都是我母亲伺候到最后的),当时我二爷孟宪增屋里光棍爷仨,有些针线活也要我母亲帮忙。我从小目睹了母亲对我祖母和曾祖母的服侍和对我二爷、三叔、老叔的照料,他们都认为我母亲是一个勤劳、朴实而贤惠的女性。因为她乐于助人,一直任劳任怨,深得长辈和小叔们的好评。而父亲对家里的老人不管不问,让被自己休弃的妻子替自己伺候老人和孩子,确实太没良心,所以我从小就对父亲没有好感。

不过现在回想起来,我父亲与母亲离婚,既有社会原因,也是有感情上的原因的。

在我懂事以后,母亲经常对我说那些过去的事情,也使我对父母的离异有所了解。1939年,我母亲嫁到我家,那年代都是父母包办婚姻,我姥家在城西南八里地以外的王庄子(现在的溵溜乡富王庄),两家互不相识,是经媒人——土楼村我的舅奶奶介绍的这门亲事。那年代虽然是中华民国了,但是在农村还是讲父母包办婚姻,不像解放后讲婚姻自主,既使经人介绍对象自己也有选择权。

解放后实行的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才能结婚,而且必需本人自愿,经政府登记确认才能结婚。互不相识的男女双方联姻的程序是,最初经媒人口头介绍对方情况,称为“牵线搭桥”,取得双方家庭的初步同意。之后是“相人”,“相人”是被介绍的新郎和新娘(也有的有父母跟随)在一个指定的地点(媒人家中,或某个公共场所)见面,交谈几句话,有个初步印象。相人之后,如果有一方没看上对方的“人”,就算结束。如果双方都对“人”不反感,就确定日期进行第二步“相家”,相家是由媒人带领女方的人看男方的家庭状况,由女方最后决定“拍板”。相家之后,女方如果没有反感,就可商量“订婚”。订婚以后,男女双方就可以不经过媒人而自行交往了,这也是进一步增加了解加深感情的过程。多数人在订婚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就到政府去登记结婚,然后在选择一个吉利日子举行婚礼。少数的订婚后出现分歧,就“退婚”分道扬镳了。总的说,解放后的介绍婚姻,更符合婚姻自主的原则,和旧中国的封建包办婚姻有着根本的区别。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家长包办婚姻(因为那时结婚的年龄小,而且女孩子不上学,青少年男女之间很少有机会接触,没有自由恋爱的客观条件),双方家长互相熟悉的可以不经媒人介绍就“指腹为婚”(怀胎时订婚),或是在儿女年幼时就订立婚约。双方家长不认识的,经媒人分别向双方家长介绍了对方的家庭情况及新郎或新娘的年龄属相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后,如果两家家长同意这门婚事,就换帖子(写着新郎或新娘生辰八字的大红纸贴)下聘礼(男方家给女方家的礼物),这就算订婚了。结婚前男方家的人没见过未过门的儿媳,女方家的人也没见过未来的女婿。只有到洞房里揭下新娘的盖头(蒙在头上的大红布)时,小两口才正式见面。

我父母结婚时,我母亲才16虚岁,我父亲比她还小一岁,才15虚岁,按现在看还是未成年的小孩子,当然不会为自己的婚姻当家作主,只能听家长的安排。这门亲事是经我舅奶奶(我奶奶的表嫂)介绍,由我姥爷(外祖父)和我老太爷(曾祖父)决定的。而且两家本来就素不相识,他们俩人在洞房里见了面都害羞,不敢说话。结婚后我父亲宁愿去当街和邻居的小哥们去玩(做游戏),也不在家陪老婆聊天,当然更谈不上什么情和爱了。结婚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慢慢的熟悉了,才真正成为夫妻。很显然,他们夫妻之间没有那种青梅竹马的感情基础。

母亲嫁到我家时,我家还是祖孙三代十多口人一起生活的大家庭,由我曾祖父执掌家务,外面的农活以我二爷和我父亲为主去干,曾祖母和两个儿媳妇(我奶奶和二奶奶)做那些家务活就够了。我母亲是孙子媳妇,年纪又小,在婆家也没有多少家务活干,她就经常回娘家居住。这也说明他们夫妻之间没有产生那种形影不离、如漆似胶的深厚感情。1942年我姥姥(外祖母)病逝后,我母亲才不大住娘家了。1942年冬,我曾祖父病故,曾祖母、二爷和我奶奶分家单过以后,我母亲就成为家中的主要劳力了,虽然不到城外的地里去干活,后院园田里的活就以母亲为主去做了。1945年秋,蓟县城头次解放,我父亲在村里当了村干部,就经常和村里的男女青年一起开会搞各项活动,在家里的时间就少了。1946年9月国民党部队占领蓟县城,我父亲他们那些村干部都转移到城外去打游击了。1947年6月国民党部队撤走后,转移到城外的村干部们才回来。但这时我父亲已调到马伸桥区政府工作(先后任区委委员兼公安员、区委副书记等职务),回家的机会更少了。虽然在这期间我出生了,但是父亲和母亲在一起生活的日子并不多。

另外,从性格上看,我父亲出生在以耍手艺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城市贫民家庭,从小读了几年小学,也属于有些文化水的小帅哥,虽然家里有些土地,农忙时要去地里干农活,平时还是以“做工伕”(打零工,干各种杂活)为主的。从小在工伕市上混,吃百家饭干多样活,养成了外向型的“机灵劲”。他是那种爱说爱笑,男女老少都能说到一块的“外场人”。而我母亲出身于农民世家,我姥爷(外祖父)和舅舅都不识字没文化,姥爷和二舅在家种地,大舅给地主当长工,都是老实本分的“庄稼人”。我母亲是一副忠厚老实的相貌,又是“半大脚”(幼儿缠足几年,后来形势变了放开缠足,形成了比三寸金莲要大,比正常人脚要小而尖的脚丫子)和“麻子脸”,长得不漂亮,而且从小养成了那种不会花言巧语,献媚取宠的“老实厚道”性格。但是她心胸开阔,具有既能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又能屈己待人委曲求全的作风。这种“老实人”,往往被那些“机灵”人认为是“窝囊废”。所以我母亲这种“贤德”性格,在长辈眼里是个“好媳妇”,在小叔小姑眼里是“好嫂子”,可是由于缺少吸引异性的美貌和“妩媚劲儿”,在丈夫眼里并不是“好妻子”。所以他们结婚多年,感情并不深,直到1948年才生下我这个唯一的孩子。

由于父亲与母亲的性格不同,也是他们对某些对方的行为互相看不惯,因而产生感情上的裂痕。日本投降后,在蓟县城里的第一次土地改革中,父亲在村里加入了共产党,当了村干部,负责治安、民兵和青年团的工作,一些未婚女青年也要参加妇女会,一些青年男女要在一起搞宣传工作,宣传共产党的新政策。那时村里没有广播扩音机器,宣传方式只有开各种范围的群众会、写黑板报和喊广播三种形式。所以,一些青年男女在一起活动也是经常的。在这些活动中,我父亲必然要和一些女青年接触多一些,而这些接触是我母亲不愿看到的。同时,父亲忙于村里工作整天不着家,家里的活都要有母亲一人来做(我奶奶有病,二叔未结婚,又在铁匠铺打工,家里就剩三口人),她埋怨父亲对家里事管的少,这样就出矛盾了。

现在回想起来,造成离婚的原因我母亲也有责任,是她思想守旧,看不惯男女青年在一起欢声笑语的场面,才与自己的丈夫产生思想隔阂,缺少了共同语言。再加上对丈夫和其他女青年接触时产生的嫉妒心和怀疑心,发展到对自己的老公不信任甚至盯梢跟踪,这必然会加重夫妻间的矛盾,影响夫妻间的感情。所以,母亲对父亲的猜忌和约束行为,更促使父亲对妻子的反感和不满,于是就去找与自己有共同语言的女青年去倾诉。我估计那年代,农村姑娘都把贞操看的比生命还重要,那位姓赵的姑娘很可能对我父亲给与了同情和安慰,在行动上两人不会有越轨的行为。我父母离婚后,赵姓姑娘也结婚出嫁,说明他们之间并无什么约定,我父亲充其量是从思想感情上出轨了,我母亲如果能包容忍耐些,也可能不会造成关系破裂。因为我母亲只是个普通农村妇女,没有文化,思想是守旧的,接受不了新生事物也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总的看是我父亲对家庭不负责任,只是出于对妻子的不满,却不考虑家里老人和孩子的感受。

另外,我觉得父母离异的结果,也与当时的政治气候有关。那时地方政府为贯彻新的婚姻法,解除封建包办婚姻,就不管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认为办的离婚案件越多,工作成绩越大,于是就草率办案。如果像现在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这样遵循诉讼程序,先调解矛盾要求夫妻和好,实在不行再判决离婚,在家庭的压力下,我父亲也可能会回心转意的。现在看来,父母的离婚,这也是天时造成的,命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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