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头讲起了美利坚国商行中国营业公司、ChinaRealtyCo.,Federal,Inc.U.S.A,这里再来详细的讲一讲。
中国营业公司原系华洋人寿保险公司附设的地产部,是华洋保险公司总经理美国人派克(R.H.Parker)于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创设,他运用的资金全赖公司的保险储金。
大清国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因为扩充业务从江西路汉口路电话公司大楼迁至今南京东路、河南中路之东,改名为中国营业公司、ChinaRealtyCo.Ltd,专营房地产投资、抵押、设计、建筑、经租、道契挂号、保险等业务,由派克兼任总经理,美国人阿达姆司、W.A.Adams任经理,雷汲韩为买办。
此外华洋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营业公司都是美商,为了逃避美利坚国政府规定的所得税,所以都在香港注册为英吉利国商行。
民国7年、公元1918年港英政府对按公司法注册的公司作了补充规定,即大多数管理人员和董事都必须是英吉利国人,实际上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股东、管理人员和董事都是美利坚国人,因此民国9年华洋人寿保险公司宣告停办。民国11年派克对中国营业公司亦无意继续经营,乃将公司招牌及财产让盘于美国人萨达利、F.W.Sutterle。
美利坚国政府为了支持在华美商与英商的竞争于民国11年颁布了《中国贸易法》,而到民国14年正式有了《联邦注册法》。
根据这些法律,在华公司只要向美国注册,成为美商公司,就可以免缴所得税,连股东的红利也可以免税。萨达利就按照这些法律规定重行改组,于民国14年7月27日注册为美国公司。
所谓改组就是把公司招牌从英商改为美商,英文名称拖了一个“Federal,Inc.U.S.A”还签订了美商中国营业公司代表萨达礼以157498.68银两受盘以萨达礼为代表的英商中国营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美商中国营业公司有董事5人,萨达礼与小萨达礼、F.W.Sutterle,J
r.父子二人,加上比利时国人鲁义A.Loonis、美利坚国人台维司、J.B.Davies、华人林雨亭。
萨达礼父子分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司库,鲁义士任秘书。从民国14年10月起继续以中国营业有限公司营业。
新公司成立后,规定资本额为100万银两,先筹25万两由董事5人自己认足。新公司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向华人筹集资金,所以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议上,就决定发行一种七厘第一抵押分红债券“”。发行对象为小投资户或小储蓄户。
萨达礼认为“这些人集合拢来,他们所有的钱,要比少数大金融家所有的还多”。至民国19年12月31日,此项债款已筹集到63万银两,债券持有者计282人。
另一方面,在民国14年12月股东特别会议上又决定继续发行额定资本50万银两;民国15年董事会又决议将股本数额增至200万银两,到民国16年实收50万银两,至民国19年所余150万银两股本全部招足;民国20年第五次股东年会上又决定再度修改公司章程,将资本额扩充为800万银两,实收资本为500万银两,民国22年改银两为元,折合银元6993007元。
除发行七厘债券与股票外,公司在民国19年2月又决定发行8厘公司债券300万银两,期限10年,至民国29年4月1日到期;民国20年又发行8厘公司债券450万银两,于民国30年4月1日到期,前后共发行八厘公司债券总数750万银两,合银元10489560.50元。
这些股票与八厘债券,在众业公所、也就是外商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大多数股票与债券为中国人所持有。
公司一开始,营业的对象是华人,萨达礼认为:有闲散资金可以作投资用的是中国人。一般外国人都苦资金不足。再就地产来说,道契挂号的是洋商,但实际权利所有人90%也是华人。
因此,公司的营业方针是:生意要华人做,通过华人来做,同华。公司改组后,萨达礼就把公司办公地址从原来的汇丰银行大楼4楼迁至
四川路70号(今四川中路290号),理由是:顾客大多数是华人,华人喜欢寻找容易,进出方便的地方,讨厌跑上一楼又一楼,即使有电梯的地方。
中国营业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房地产买卖和抵押放款。在房地产买卖中以代客买卖为主,民国14年10月~民国15年12月,15个月中自产出卖10块,交易额39万银两,利润率虽高达11.5%,但盈利仅4万多银两,而且还需要大量投资;代客买卖地产88笔,交易额5087343.95银两,利润率4%强,虽然低了一些,但不需自己资金投入,又不负亏本风险,而获纯利则达21万银两,几乎与整个公司所获纯利相等。
中国营业公司的抵押放款数额,一开始就很大,一直是资本额的5倍左右。民国14年10月~民国15年12月15个月资本额是25万两,放款额为278万银两;民国16年受时局影响,但放款额还有249万银两,是资本50万两的5倍;民国17年放款额达395万银两,是资本额50万银两的近8倍;民国18年资本额仍为50万银两,而放款额高达857万银两;民国19年4月增资为200万银两,放款额为1005万银两,仍达5倍以上;民国20年5月增资为500万银两,而放款额为1919万银两,仍接近平均资本额的4倍,民国21年放款额是2137万银两,亦4倍于资本额;民国22年放款额为3618万银元,民国23年放款额为3909万银元,均超过资本额5倍以上。所以中国营业公司在抵押放款业务中是以转押(俗称开后门,即一面从银行取得抵押贷款同时转手向客户放出抵押贷款)赚取佣金为主。以20世纪30年代房地产业鼎盛时期为例:民国19年转押出去的有653万银两,占抵押放款总数的65%;民国20年转押出去的有1322万银两,占总押款数的68.9%;民国21年转押的有1797万银两,占84%;民国22年转押2983万银元,占82.4%;民国23年转押3586万银元,占91.7%。哈同遗产1800万银元的抵押款也是中国营业公司转押出去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