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指入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入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
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入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商业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入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入口国海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相关的问题:
1、进口税普惠制的有效期。
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商业和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目前普惠制已进入了第四个实施期。
普惠制在实施多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划定和严肃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承斗争。
2、进口税原产地规则,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具体和严格的原地产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衡量沾恩国出口产品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减免关税待遇的尺度。
原地产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门:原产地尺度、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实书。
所谓原产地尺度,是指只有完全由沾恩国出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入口原料或部件在沾恩国经由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沾恩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沾恩国的原产品必需从出口沾恩国直接运至入口给惠国,但因为地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答应货物经由他国转运,前提是货物必需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所谓书面证实书,是指沾恩国必需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沾恩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3、进口税沾恩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沾恩国事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
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尺度要求,限制沾恩国家和地区的范围。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出产和海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
例外条款是指当给惠国以为从沾恩国优惠入口的某项产品的数目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出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峻损害时,给惠国留存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门取消减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沾恩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商业状况,预先划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
5、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产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
例如,欧盟颁布的对产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将产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
详细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普惠制关税为正常关税的85%。
对第二类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70%。
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征正常关税的35%。
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
而对第五类部门低级产业产品,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
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划定,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腕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6、进口税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
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紧密亲密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产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
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详细执行方法。各发达国家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团体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目前全世界共有17个普惠制方案。
从详细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产品范围、沾恩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六个方面。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商业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2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多年。
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31个。
1、普遍优惠制。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低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轨制。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商业,最有名的特惠关税是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物和销售其产业品,架空其他国家侵入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工具。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
2、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入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沾恩国之间的友好商业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长短互惠的。
但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划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联盟、自由商业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划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合用。
3、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合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商业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入口的商品,也是世界商业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商业下必需给予的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宽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商业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税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
4、普通税。
普通税合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商业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入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
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从极少数(一般长短建交)国家的入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新一届南华联邦政府正是以对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在为自己国家的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