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无性工作者的社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性工作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使得他们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常常会处于危险之中。主要的原因是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在遇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开及时地寻求警察保护。犯罪分子发现了这个可乘之机,针对性工作者的侵害行为便大大增加。于是,如何保护性工作者这一部分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人们对这件事的第一个反应往往是:不要做性工作不就安全了吗?问题在于,这个世界上几乎没有无性工作者的社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对性工作者实施劳动教养是现在我国打击卖淫的办法。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色,它收容的是没有违法、不够判刑条件的人,它对被教养者的处罚也不像对违法判刑者的处罚那么严重。惩罚性工作者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最适合的用场一一被篇教养者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又要略加薄惩。如果有人批评说(的确有国外的女性主义者就此提出批评)不应当逮捕性工作者,把她们关进监狱,因为她们是性工作者,她们的行为方式没有侵犯任何人,她们的行为没有受害者;我们就可以回答说:我们没有把她们投入监狱,也没判刑,那不过是一个教养所,她们不过是受到劳动教养的处罚。
性工作问题的确涉及到人的自由权利问题,但是中国人从来不会从这个角度提出问题,人们在“有权利”和“没权利”这两种看法中,总是习惯于首先接受“没权利”的看法。这是因为我们从一出生,就生长在一个很多事都没有权利的环境中,所以习以为常,不会再按照“有权利”的思路去想问题。不信你问一个人“人有没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身体”,大多数中国人的第一反应必定是“没有”。所以在中国才不会有关于性工作者权利的讨论,才不会有关于性工作问题的讨论。人们甚至都没有注意到,性工作本身是不违反中国《刑法》的。
有社会学家设想了解决性工作问题的五种政策选择,并研究了其利弊:
1,使性工作非法化,采取法律手段将性工作彻底消灭。这一政策注定失败,仅仅缺乏警力这一项原因就能使非法化的设想难以有效实施。这一政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黑社会插手非法行业,警察,官员等)比它想解决的问题更糟,不仅违反了所有的历史经验,而且侵犯了个人权,忽略了男女两性的生理需求和。
2,使部分性工作活动非法化,如仅使主动拉客的性工作非法化。英国的法律就是这样。这种法律会使嫖客及高级应召女郎逍遥法外,会使法律成为有阶级偏向的法律,而不是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公平的法律。
使性工作合法化并对其加以控制,主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性病传播。但是合法化并不能防止性病传播,还产生了新问题,它使性工作成为固定职业,使一些本来只是短期从业者变为长期从业者,使警察权力过大,因为他们控制营业执照,会阻止妇女改换职业,在她们想改换职业时讹诈她们。
3,建立“红灯区”,使警察较易控制性工作活动。这种做法也有两个不利因素,一是各个社区的居民们都会提出“不要在我们这个地区建红灯区”的抗议,那么红灯区究竟应当建在哪里呢?二是如果在这些地区加强警察控制,娼妓会转移到其他地区,还会造成人们的行为在同一个城市中某些地方违法某些地方不违法的混乱局面。
最佳方案是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性活动的非罪化,不论其中有无金钱交易。这一政策最大的好处是可以节省大量警力去对付有受害人的犯罪。性工作者可以在地下刊物中做广告,可以在按摩房、成人书店或特殊伴侣机构找到顾客,可以建立性俱乐部。这样就使那些想找性工作者的人能找到他们,同时也使不想找他们的人能够避开他们。
按照中国的现行《刑法》,卖淫并不是刑事犯罪。我们应当严格遵循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性工作非罪化的法律条文,取締与之相矛盾的行政法规。可以预期,一旦完善了性工作非罪化的过程,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社会治安在这一领域的状况将会大大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