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章 第284 285章(合并一章)不服!

第280章 第284 285章(合并一章)不服!

丁大山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十一审判庭内,审判长已经敲响了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正在宣读起诉书。

丁大山坐在被告人席上,表情有些呆板,不知道在想什么。旁听席上寥寥数人,丁婉秋坐在其中。

“被告人丁大山,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龙系被告人丁大山女婿,被告人丁大山因女儿女婿离婚一事与被害人周龙产生纠纷,被害人周龙翻墙进入丁大山家,随后其徒手与被告人丁大山在院内撕扯,被丁大山一刀刺中其胸部,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被害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龙系因主动脉、右心房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丁大山在案发后报警,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抓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丁大山的供述与辩解;

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4.尸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大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用尖刀刺伤被害人周龙,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坐在对面的男检察员道。

这起诉书写的,一点防卫过当的事没提,方轶算是明白了,这是想让丁大山坐穿牢底的节奏啊。

“被告人丁大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丁大山问道。

“没有异议!”丁大山抬头看了一眼审判长道。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被告人丁大山,被害人周龙,也就是伱的女婿,晚上到你家做什么?”男检察员问道。

“他要找我女儿丁婉秋,我告诉他当晚我女儿值夜班,不在家。”丁大山道。

“然后呢?”男检察员问道。

“他不信,踹我家大门,我不开门,他就翻墙进我家院子。我怕他伤害家人,抢孩子,就去屋里拿了尖刀。

后来他跳进院子,抓住我脖领子,我们两个就打起来了。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一刀就扎在了他的前胸上。后来他倒地不起,我打电话报警……”丁大山低着头将经过讲述了一遍。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被告人丁大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抬头道。

好吗!公诉人对前面的事一概不问,单单揪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段不放,这意图也太明显了吧。明显对被告人丁大山不利!

“被告人丁大山,案发之前被害人周龙是否到过你家?”方轶问道。

“到过,案发前他一共来了四次,每次来都会大闹一场,有一次闹得厉害把我家的门窗玻璃砸了好几块,差点伤到人,后来他再来我不敢再让他进门,并报了警。”丁大山道。

“案发当晚,被害人周龙再次来到你家,你为什会去拿尖刀?”方轶问道。

“当时已经晚上九点多了,他闹得厉害,踹的我家大门咚咚响,见我不开门,他就爬墙,坐在墙头上用墙上的石头砸我。

当时家里只有我和我老伴,还有两个孩子,我怕周龙伤害我家里人,就跑回屋拿了尖刀。”丁大山道。

“被害人踹门和爬墙的时候,你是否警告过他?”方轶接着问道。

“警告过,但是他不听,还骂我是老不死的。”丁大山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看向法官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审判长道。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方轶没有什么异议,丁大山也没有异议。拿刀伤人致人死亡这是事实,没有什么好辩护的。方轶将辩护的重点放在了防卫过当上,只有防卫过当这个理由才能让丁大山少受几年罪。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公诉人认为,根据丁大山与周龙的关系及具体案情,周龙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丁大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丁大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

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丁大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们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男检察员道。

看得出来,他已经预料到了方轶会提出防卫过当的理由,请求法院减轻对丁大山的处罚,所以他提前否定防卫过当的理由,封堵方轶的辩护意见。

听到检察员说建议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丁大山的双眼有些发直,心道:当初好像不是这么说的,咋临时变卦了呢?太不厚道了。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周龙是我扎伤的,他的死与我有关系,但我是为了保护家人……”丁大山说到后面有些语无伦次,被审判长制止了。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丁大山的女儿丁婉秋与被害人周龙系夫妻关系,因周龙染上赌瘾,丁婉秋迫于无奈要求离婚,并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

案发当晚九时许,被害人周龙来到丁家,其行为在时间、方式上显然不属于探视子女,故在丁大山拒绝其进院后,其攀爬上墙跳入院内,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此后,周龙先用墙上的石头掷砸被告人,随后跳入院中与被告人丁大山进行撕扯,其行为侵犯了丁大山的人身权利。由此可见,周龙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二,被告人丁大山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被害人周龙的行为从吵闹到侵入住宅、侵犯人身,呈现升级趋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周龙在晚上九时许实施侵害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紧迫性。此前周龙多次到被告人丁大山家闹事,丁大山报警求助,一直没有与周龙斗殴的故意。案发之时,丁大山提前准备尖刀也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因此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第三,丁大山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被害人周龙上门闹事的目的是不愿离婚,希望能与丁大山的女儿继续共同生活,这与离婚后可能实施报复的行为有很大区别。

被害人周龙骑墙头实施了投掷石块的行为,此后又跳入院内与被告人撕扯,但整体仍在闹事的范围内,对丁大山人身权利的侵犯尚属轻微,没有危及丁大山及其家人的健康或生命的明显危险。

丁大山有继续周旋、安抚、等待的余地,但却选择使用刀具,在撕扯过程中直接捅刺周龙的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周龙伤重死亡。

综上,丁大山的防卫行为,在防卫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上有明显的差距,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丁大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无罪辩护是肯定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如果方轶一味地避重就轻,很可能会招致法官的反感,更不利于法官对丁大山的量刑。

既然如此,不如实事求是,往防卫过当上靠,说不定丁大山能被少判几年。这是方轶的真实想法。

……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丁大山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丁大山用尖刀刺伤周龙致使其死亡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丁大山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丁大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审判长道。

方轶心里凉了半截,合议庭并未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十五年有期徒刑,丁大山这次进去恐怕就再也出不来了,不!还有机会,上诉,上诉是最后的机会。

旁听席上的丁婉秋听到判决结果后,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心如刀绞,泪水一下涌了出来。

她都不知道是怎么走出的法院,满脑子都是“十五年”。

方轶对一审的判决很有异议。

虽然他是律师,但是他对于一些刑法的规定却不敢苟同,就拿此案来说,过份的追求所为的行为正当性,势必会忽略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非法侵入住宅难道住宅的主人只能做无力的口头抗议,就不能奋起反击吗?

老话说得好:相骂无好口相打无好手。一旦奋起反击,真打红了眼谁能控制得住,超过了所为的“度”构成防卫过当(或者直接被认定故意伤害),又要被处罚。方轶不信谁能在这种情况下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不过“度”。

方轶从心底里不服一审的判决,难道真的等到周龙把尖刀抢到手,伤害一家老小后,再谈正当防卫吗?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但制止不法事态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才应该是第一位的。

律所的会议室内,方轶看着对面萎靡不振的丁婉秋,不知该如何劝慰她。

“方律师,您刚才说上诉,上诉能赢吗?”丁婉秋期盼的看向方轶。

“上诉是唯一的出路,我无法向您保证什么,但是我会尽全力。我不信高院的法官也会这么判。”方轶心中不服气,这个案子明明可以按照防卫过当处理,为什么不认。他心里也憋着一股劲,想要上诉翻案。

“嗯,那就试试吧。那律师费?”丁婉秋有气无力道。

说实话,丁婉秋心里对方轶的信任已经打了折扣,之前她觉得方轶出马,自己父亲就算是被判刑,刑期也不会太长,可现在一审判了十五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自己老父亲已经六十八了,再蹲上十五年……,她不敢再多想,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态度,接受了方轶的建议。

“二审律师费一万元。开庭前缴纳就行。”方轶道。

他想检验下自己的判断是否正确,他需要二审的判决来佐证自己的判断,支撑自己的信心。所以此时即便丁婉秋跟他讨价还价,要求降低律师费,方轶也会同意。他的心里压力也很大,这种心里压力来自于职业的责任感。

谢友和曾说过,一个没有责任感的律师,是不会成为好律师的,但不一定不赚钱。

“好。”丁婉秋没有多说什么,签完委托手续后,离开了律所。

就在方轶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三日,方轶拿着上诉状会见了丁大山,丁大山表现的比较镇定,法院已经判了,他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上诉是他的唯一希望,所以他很痛快就同意了方轶的方案。

从看守所出来后,方轶去了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接下来就等高院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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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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