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8章 过错责任划分

第488章 过错责任划分

在家无事可干的李志国每天吃饱饭后,最大的乐趣就是去村东头的北墙根下跟一帮村里人晒太阳、侃大山,事情就出在了侃大山上。

村里有个叫吴建国的,现年四十六岁,平时与李志国有些不对付,互相看不上,只要两人碰到一起,芝麻绿豆大点事都能争个脸红脖子粗。

案发当日,李志国又去北墙根下晒太阳、侃大山,恰巧碰到了吴建国。两人因为漂亮国大选的事又争吵起来,后来愈演愈烈,也不知道是谁先开的头,祖祖奶奶的骂了起来,看得众人目瞪口呆。

要说这李志国和吴建国也是一对儿咸吃萝卜淡操心的玩意儿,自己肚子还吃不饱呢,居然操心起人家的事,真把自己村的北墙根当成联合国了!

眼看着两人就要动起手来,众人急忙上去将他们拉开了,都是一个村的,为了一个外地的选举居然摞胳膊挽袖子要开干,不值得!

值不值得不是村里人说的算的,李志国没争过吴建国,又挨了骂,心里憋了一肚子气。瞧见吴建国跟个大公鸡似得趾高气扬的,李志国气不打一处来,回家后抄起菜刀直奔村东头的北墙根,他要新仇旧恨一起算。

结果李志国用菜刀砍了吴建国好几刀,刀刀见血,致吴建国身体多处受伤。吴建国也有股子勇劲儿,在争斗过程中抄起地上的石头砸李志国,李志国也被吴建国砸了几下,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头上流着血,后来李志国逃离了现场。

事情发生的太快,众人见二人动真格的了,还没反应过来,已经打完了。有人掏出手机急忙打急救电话,有人上前搀扶浑身是血的吴建国,帮他包扎止血。

吴建国的家人报警后,警察在李志国家中将其抓获。案子很快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案卷被移送到了县法院。

经法医鉴定,吴建国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李志国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志国媳妇听从律师的建议买了不少礼物,登门去吴家道歉,并且给了吴家赔偿款二万元。因吴家人正在气头上并未出具谅解书。

“我们已经去检察院找负责办案的检察员沟通过了,鉴于李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检察员会考虑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和被害人互有伤害,我们现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吴建国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发生完全是由被告人李志国引起的,所以应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方律师,您怎么看?”赵律师道。

所里的律师都知道,方轶在刑事方面是专家,人又好打交道,所以如果在刑事案件方面遇到问题,拿不定主意都会听听他的意见,不一定全部都采纳,但至少可以开拓下思路。

“我理解,赵律师刚才说的是案件的责任划分的问题。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方面的责任划分是不一样的。如果真的能认定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上法院也会予以考虑。在民事赔偿上也会有所减免。

本案,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方轶道。

“方律师,我认为虽然被告人李志国持菜刀砍伤了吴建国,但因吴建国在现场未能冷静处理双方纠纷,且其在打架过程中也将李志国打成轻微伤,故应认定吴建国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之前方轶见过的高律师说道。

高律师说完后,众人看向方轶。

方轶想了下,说道:“我说说我的意见,不一定全对,供大家参考哈。我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吴建国存在过错。理由如下:

在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情形。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民法通则》(民法典颁布后失效)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也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同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我们说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过错行为的实施主体必须是被害人。

二、在主观上被害人应具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或道德上的谴责。如果是不可归咎于被害人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三、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四、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关联性。

回到本案,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知如下内容:

第一,吴建国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志国与吴建国发生争吵均是由李志国挑起的。

第二,吴建国和证人均证实案发时是李志国先持刀砍人,之后吴建国才拿起石头打李志国,是被告人李志国先动的手。

吴建国在拿起石头砸李志国的过程中虽然造成了李志国轻微伤,但这是由于李志国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的。吴建国的行为与李志国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所以吴建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因此,我认为吴建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李志国应该对被害人吴建国进行全额赔偿。

以上是我的意见。”方轶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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