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章 甩锅!

“被告人,法庭有庭审纪律,我们会给你解释和自行辩护的机会。但是在这之前,你要配合法庭调查,遵守法庭纪律,听到没有?”审判长冷着脸说道。

“听到了!”米家鸿稳定了下情绪,回了一句。

“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审判长看向检察员。

“需要继续讯问。”检察员琢磨着怎么也得把问题问完:“被告人米家鸿,你是公司的董事长,又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否会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给你?”

“汇报,每个月都有,但是我只是个摆设,基本上每次都是总经理把各种报表扔在我桌上,我是个搞医药的,对报表看不太懂。

每次我问总经理,他总说公司一切正常,不用我担心。”米家鸿回道。

“你是否会去库房和销售部门了解情况?”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忙着新配方的研发,根本没有时间去库房。只是偶尔会去销售部门,了解下市场对公司产品的反应。”米家鸿说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米家鸿,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日常事务是由你负责吗?我是指公司制度中规定的董事长负责的事务。”

“名义上是由我负责,但是实际上这些部门是由总经理管理,不是由我实际负责。”米家鸿回答道。

“总经理多久向你汇报一次工作?”方轶问道。

“基本上每个月的月初,总经理都会向我汇报上个月的经营情况。”米家鸿答道。

“公司各部门的运营,平时你会插手吗?”方轶接着问道。

“不会。这都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他们只认总经理,我这个董事长说话不好使。”米家鸿苦笑道。

“你说的‘他们’是指谁?”方轶追问道。

“就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他们都是总经理的人,我根本指挥不动。”米家鸿解释道。

“你与总经理的关系如何?”方轶问道。

“一般,纯工作关系,因为他是大股东委派的,我跟他不是太熟。”米家鸿回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经过一番举证质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在担任医药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医药公司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偷税数额达七百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诉人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医药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对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完毕。”检察员说道。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偷税行为系被告人米家鸿个人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由被告人米家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完毕。”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一位带着金丝眼镜,仪表堂堂的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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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被有罪,并处刑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米家鸿曾采用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公司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员证实,其所作所为系受到了医药公司总经理宫兆光的授意。虽然总经理宫兆光称其是根据被告人米家鸿的安排进行的上述行为,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宫兆光所说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医药公司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领导分工,米家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偷税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米家鸿在主观方面没有控制医药公司偷税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也未实施控制和决定医药公司偷税的犯罪行为。

综上,宫兆光系实际负责公司生产、库存、销售、申报纳税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在生产产品中采取一部分不登记入库,以打白条的形式销售产品,在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并且在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后仍拒绝缴纳税款,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总经理宫兆光承担,米家鸿不构成偷税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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