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轻松点,正常发挥就行,万主任已经安排好了,如果当庭宣判,后续会有一些采访。
如果不是当庭宣判,你出了法院要尽快回来,不要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方轶拍了拍他的胳膊。
“嗯,我明白。”杜庸知道万老板要给他运作了,准备借着这个案子把他捧起来,同时让盛德律师事务所再次亮相,用以提升名气。
周四早上九点三十分,合议庭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被告人荣阳,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待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道。
审判长是一位人高马大的男法官,一张四方脸看着很威严。
“我对公诉人的起诉没有异议。”荣阳穿着看守所的马甲,坐在被告席上,神情有些呆滞。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荣阳,你母亲是怎么去世的?”女检察员言语冰冷。
“她是喝农药去世的,农药是我替她买的,她求我为她买农药,求了很多次……”荣阳就像是个机器人一般,面部僵硬的诉说着,不用检察员继续询问便将整个案件发生的经过讲述了一遍。
旁听席上的众人只能听到他没有任何情绪波动的声音,但是杜庸却看到他的眼神中满是痛苦,痛苦的他已经麻木了。
但有一线希望谁愿看到这人间悲剧,谁不想鲜衣怒马,但是被告人的家庭环境如此,他已经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倒了。
旁听席上的众人大多露出了同情的表情,案件事实的调查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检察员又询问了一些案件细节。
杜庸也就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进了询问和确认。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荣阳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农药能毒害生命,出于为母亲吕艳兰解除病痛,在吕艳兰的请求之下,帮助吕艳兰服用农药结束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荣阳的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系在被害人产生轻生念头后积极请求情况下所为,故其犯罪行为应当与普通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我们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检察员的话,引起了旁听席上的骚动,但很快便消失不见了,犹如大海中的浪花,来的快去的也快。
“下面由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是我亲手将农药递给了我母亲,眼睁睁的看着她将农药喝下,再眼睁睁的看着她痛苦的结束了生命,我知道她是为我好,不想再拖累我……”说到此处,被告席上的荣阳双手掩面,肩膀抖动起来,再次抬头时已是满面泪痕:“我有罪,无论法院如何判我,我都认……”
“被告人荣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继续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本案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不同。他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还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来说,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从《刑法》的规定上来看,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处理上要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精神。
而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辩护人认为,处理上应体现依法从宽的政策精神。特别是发生在亲属间且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小,处理上更应体现从宽的政策精神。
本案中,荣阳完全是为生活所迫,根据母亲吕艳兰的意愿前往购买农药并向其提供农药。
被告人荣阳作案时仅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由吕艳兰决定是否喝下,而没有采取强行灌药的方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吕艳兰死亡的结果,但也帮助吕艳兰实现了解除病痛折磨的愿望,故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荣阳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以及是否有前科劣迹等方面来体现。
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有前科劣迹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往往大。对于那些犯罪动机可宽恕性强,民众普遍在道义上给予同情理解的行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小。
本案中,被害人吕艳兰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并请求其子荣阳帮助其自杀。吕艳兰共生有二名子女,但其一直与被告人荣阳共同生活,并仅由荣阳照料和负责医治。
特别是吕艳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被告人荣阳始终悉心照料,其是在吕艳兰多次请求下,出于为吕艳兰解除疾病痛苦,才顺从了吕艳兰的请求,其情可悯。在众亲友和邻居眼中,被告人荣阳是一名‘孝子’。
而且,被告人荣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由此可知,被告人荣阳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应当认定荣阳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被告人生活所在的村子属于百年贫困县下面边远山区的小村子,生活条件本就不好,每年为了果腹,村里人已经拼尽全力,被告人母亲病倒后,荣家的生活条件更是一落千丈,被害人是在生活和病痛的双重折磨下选择的轻生。
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好坏很容易,但是如果换位思考,又有几人能做到像被告人这样照顾母亲二十余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荣阳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杜庸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心情非常沉重。